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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通讯员 程莹 谭朝波 甘双海)“喂,请问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吗?最近看到有餐饮商家贩卖中华鲟,我们消费者也不知道吃了犯法不啊!”2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在金沙县辖区内的某生态鱼馆消费时发现该餐馆内宣传广告将其中一种鱼标注为“中华鲟”,可能存在违规销售重点保护动物“中华鲟”的行为。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买得安全、吃得放心,该院迅速组织干警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现场走访、询问餐饮商户、询问水产品提供者、咨询水产品领域行政专家等方式调查发现,该餐饮商户标注的“中华鲟”实为普通鲟鱼,并非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部分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商户考虑到消费者对稀有鱼类的青睐,为吸引顾客,达到促销目的,便在广告中将售卖的鲟鱼标注为“中华鲟”,该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此,该院依法启动诉前程序于2月28日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整改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职能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辖区内水产品市场和鱼类餐饮店等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初步排查出涉嫌虚假宣传水产品商户4家,餐饮店4家,对存在虚假宣传的门头广告及价目表等进行了集中整治,同时向商户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户合规合法经营。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该院将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民生关切的食药品安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汇聚府院合力,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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