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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法律如何为青少年心理健康 保驾护航?
  青少年出现极端行为,学校、监护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如何更好地预防青少年心理疾病的发生?对此,记者采访了贵州德以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博,听听他从法律的角度,如何为大家普法、支招。
  记者:青少年在学校患了心理疾病或自杀,学校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王博:根据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不当行为,则可认定学生患心理疾病、自杀与学校的教育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未成年人出现极端举动,对自己产生伤害行为,可以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吗?
  王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监护人明知或者已被学校告知未成年学生的行为、情绪等存在异常但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若仅存在监护人一方责任的情况下,基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该法律责任亦无法从外观上得以体现。
  记者:如何利用法律来约束更多角色,比如学校、老师、家长、网友等,使这些角色各司其责,从而抑制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出现?
  王博:第一,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学生对自我身心的保护和塑造建立信心;第二,加大对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治理和打击力度,防止青少年接触过多的负能量;第三,学校应当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定期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检测;第四,建立健全学校、老师以及学生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有效在三方间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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