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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检察院 快速办理一起盗窃案
  本报讯(通讯员 支引芳)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仅用8天时间快速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日前,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为快速合法办理此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案件卷宗、核实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公开听证,于8日后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快速办理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2022年9月12日吉林省四平市人赵某某驾驶车辆由云南去吉林长春,途径瓮安东服务区加水时将汽车修理厂师傅的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690元,案发后,赵某某退还被害人手机,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及时退还被害人手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经公开听证,听证员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赵某某系外地人,为其节省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做到简案简办,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办理此案。
  赵某某盗窃不起诉案件,是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理念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办案宗旨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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