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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122万元 获刑11年8个月
■ 通讯员 潘德贵 杨淑娟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被告王某某对外谎称平源公司在贵州省某镇购买了一座矿山,该矿山由其成立的“兴发钙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后王某某多次带赵某某、王某涛、蒋某福、蒋某等人到某处山上,称该处就是平源公司购买后交给自己经营的矿山。2020年年初,王某某使用伪造的“兴发钙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彭某某签订“开采高钙石承包合同”,与蒋某签订“开采高钙石油料供应合同”,并“承诺”矿山开工后,由赵某某任该矿山执行董事,与王某涛一起购买挖机到矿山上施工挣钱,由蒋某福为该矿山车队供油,林某某任该矿山厂长,同时赵某某为“兴发钙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等。王某某通过上述伪造的资料及虚构的事实骗取蒋某、赵某某、蒋某福、王某涛等人的信任后,以经营矿山前期投资等虚构的事实骗取了蒋某、赵某某、蒋某福、王某涛共计人民币122万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害人王某涛经济损失三十万元、被害人蒋某福经济损失四十四万五千元、被害人赵某佑经济损失三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本案案件事实多、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时间跨度长取证困难,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提交了辩解意见,造成本案事实认定复杂,但是承办法官多角度结合被害人的取款记录、被告人的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相关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找出了能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王某某在交友过程中虚构经营矿石的事实而产生的信任,从而被诈骗,且被告人王某某已占有相关款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法严厉打击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义不容辞。但预防此类犯罪,还需要人民群众时刻保持反诈的高度警惕性和防范意识,要学会明辨真伪,谨慎交往利益输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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