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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活力
——从陈某平案说起
  ■ 邵阳 冉光杰
  陈某平因在省级文物单位—贵州省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丽水陈国”,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用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陈某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本案彰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活力,我们从该案出发谈谈环境公益之诉的简史。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制度,是在高度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环境污染现象的制度性回应,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向来是一个较为困难的议题,2019年美国电影《黑水》正是这一制度实现困难的生动展现。如果回溯历史,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平静而波澜壮阔的进程下,埋葬着巨大的价值和昭示着巨大的魅力。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规定罗马的市民可以向裁判官提出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这一诉讼突破了狭隘的诉权主体,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直到数次工业革命之后,高度的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地不断的发生各种严重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
  中国正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道路上,为了不走西方国家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老路,我们确立了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制度。2012年版《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其一。
  但是2012年的法律仅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具体的诉讼启动主体并没有细致规定,于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可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和条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可以经公告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侵权人违法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
  至此,我国形成了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两位一体的环境公益侵权之诉格局。所以,陈某平案的司法意义就在于在个案层面彰显了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强大执行力。但同时,因为社会组织起诉缺乏积极性以及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程序后置性缺陷,如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民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定会发挥更大的制度价值,让我们期待其更加完善。(作者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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