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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行促和谐
本报讯(通讯员 焦淑慧 记者 罗翔)2021年2月,贵州某石材公司与贵州某矿业公司签订《大理石代加工协议》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代加工大理石石材,代加工时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前期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但2021年9月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就未再按时付款,差欠贵州某石材公司加工费1737251.27元未支付。后贵州某石材公司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限被告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石材有限公司加工费1737251.27元,并按照未付款的批次分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加工费实际付清为止。一审判决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贵州某石材有限公司遂向瓮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贵州某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开展调查后,依法冻结贵州某石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645691.35元。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积极与法官联系。考虑到双方均是企业,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官与被执行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耐心沟通、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协商和解,但因计算违约金产生分歧,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但法官并未放弃,一直通过电话积极联系协调双方,最后促成双方于2022年11月25日成功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将所差欠的加工费1737251.27元及相关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履行完毕,此案从执行立案到履行完毕仅仅28天。
在此案中,法官将对被执行人的劝诫、说法明理贯穿执行全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瓮安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增加执行“温度”,加快执行速度,为保障人民群众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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