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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两人被判“增殖放流”
    本报讯(通讯员 杨淑娟 记者 罗翔)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到岔河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被告人杨某彬、杨某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依法当庭对杨某彬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判决其与同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红于2023年4月前购买符合规定规格的鱼苗共计一千尾,在案发地进行增殖放流。
  2022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彬、杨某红(另案处理)利用打渔机,在福泉市岔河村奋飞组瓮耳秧沟处捕鱼,经人举报,被福泉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二人捕获光唇鱼、白条鱼、清波鱼等鱼类86尾,共计70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彬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在天然河道内非法捕捞,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杨某彬、杨某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意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责任。
  福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和案件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杨某彬、杨某红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次巡回审理组织部分村干部、驻村队员和附近村民5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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