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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
  ■ 孔德正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推进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的持续深入,民事检察监督进入对民事审判全方位监督的工作格局,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对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的案件办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以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为视角,初步探析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措施建议。
  一、办理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的主要类型
  适用公告送达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判活动中,存在仅凭村委会出具当事人不在本村的说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同时适用公告送达的媒体较为单一,均系通过《检察日报》进行一次性公告送达有关文书,且公告送达内容模板化,均系简单罗列法律文书名称,未详细列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无法体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内容。
  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知晓起诉状的内容才能进行有效答辩,不按法律规定的时限送达起诉状副本属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缺乏相应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相应材料,但在法院卷宗内,相关材料进行简化,上述解释规定的材料多数未体现。
  未按要求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写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有关内容。
  有关权利义务告知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但办案中,发现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误写为两年,违反法律关于再审时限六个月的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规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执行措施起止时间、财产种类、保管人等内容。实践中发现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无体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裁定及相应的规范笔录,卷内材料无法体现上述规范要求。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层面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关于民事检察制度,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前,存在监督范围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以上级院为主等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监督的修改完善幅度较大,如基本原则的加强、调解书成为监督对象、抗诉理由的完善、增加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建议入法等,都大大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和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指导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结构、诉讼和执行程序监督工作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影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整体质效。为此,要重视两点:
  一是民事检察监督内容的调整问题。实践中,生效裁判经二审后服判率已很高,针对少数申请监督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受理条件较为严格,导致一部分案件无法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对此,需尽快出台依职权调查有关规范,确保依职权调查规范运行,同时要加大对调解结案的生效文书监督。
  二是民事监督方式的调整。要将监督方式多元化,从单一的抗诉向抗诉、检察建议、其他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发展,这也是监督对象特点决定的。除抗诉和检察建议外,其他监督方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纠正违法等,把纠正错误裁判和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把民事监督办案与有关职务违法线索结合起来,加快多元化监督格局。
  三、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践层面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针对案源单一的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监督实践中,民事检察部门要与法院、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积极沟通,签订业务数据共享机制,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工具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发现视野。
  针对调查手段单一的问题。要在办理专项系列案的过程中,充分结合依法审查黑恶势力经济、危害两大特征的刑事证据要求,借助公安机关专案组的证据搜集优势,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一并侦查取证,通过民事刑事检察与侦查部门的密切配合,达到检察监督一举两得的效果。同时结合最高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充分创新民事检察工作方式,与行政检察合力化解民事争议及行政争议,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化解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有关案件,达到民事行政双争议一并监督的效果。
  针对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实践中,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批复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法院审判实际共性,具体到个案进行监督,增强检察建议说理力度,力争用个案精准监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监督效果,从而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刚性权威。
  针对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实践中,存在法律、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规定不全面、较为原则等问题,缺乏相关配套保障规定和民事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等情况。对此,要对法院不采纳的有关监督案件进行台账式清查,建立部门联合复评机制并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加大政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互享,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体现监督成效。(作者单位: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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