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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催告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启孟
  2021年1月,朱某因非法开垦林地355平方米,被某县林业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罚款人民币3550元,并责令朱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归还林地355平方米。2022年,因朱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并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朱某履行行政罚款3550元。后由于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主管部门遂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朱某非法开垦林地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即罚款3550元和恢复植被、归还林地355平方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被执行申请人朱某未履行的罚款3550元、归还林地。
  本案中,林业主管部门对朱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既有罚款,又有恢复植被、归还林地,但在催告中只催告履行行政罚款,并未催告恢复植被、归还林地,因此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亦应和催告履行标的一致,即为罚款人民币3550元,而不应包含未经催告的恢复植被、归还林地。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催告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催告应包含催告程序及催告执行标的,同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催告享有陈述、申辩权。个人认为,该林业主管部门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一并申请了并未经催告程序的恢复植被、归还林地,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当以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项申请。
  对此,检察机关应立足“穿透式监督”新理念,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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