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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王化宏 王戡
  摘要:性侵害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对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全的身体和极其脆弱的精神的双重摧残,尤其是精神上的伤害,更是会在长时间内对未成年人形成持续性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请求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在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形势下,在该类案件中判决支持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抚慰金很有必要。【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既是国际趋势,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义务。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恶性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挑战公众良知和社会道德底线。从严从重处罚犯罪分子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也符合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同比上升16.61%。同期,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1213人,同比上升14.6%。2021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占比较大。其中,强奸罪占29.6%,猥亵儿童罪占12.8%。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性侵害低龄未成年人的案件仍然突出,被害人因此遭受身体、精神双重打击。
  二、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开展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刑民法律规定有差距。2020年6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刑法》中关于刑事案件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尚存在欠缺,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司法执行有困难。当前,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乎都是不予受理。2021年3月1日,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也仅有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一起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精神损害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另外,即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在经济条件较低的地区,被告人普遍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想要实际获得赔偿也会存在困难。
   三、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律有空间。在普通大众认知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除了身体遭受该年龄段不能承受的损害外,未成年人的精神、名声会遭受更大损害,因被侵害后导致抑郁、自闭,或者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生命、身体、财产等遭受更大损害。《民法典》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有判例。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就支持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3万元。这份判决是对类似案件的成功实践,也对类似案件起到有效指导作用,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该案通过司法实践对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正确示范,应当加以推广。
  形势有要求。近年来,毕节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是极其敏感的案件,社会关注高,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炒作。从严、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更加切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示范需内容。近年来,“法治毕节”创建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但示范创建工作更加需要有创新,才能取得更大成效。在法律范围之内探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符合司法不断向前发展的规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通过实践推动司法制度前进,是司法人员不容推卸的责任。当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不仅是需要长时间的监禁,还需要大量金钱赔偿时,高昂的犯罪成本能够有效阻却犯罪的发生。
  对比不公平。民事侵权案件中,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与之相悖的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侵权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反而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力。因性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却不能得到赔偿,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与刑法保护人民、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和任务相悖。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综上,性侵害犯罪案件不仅触犯刑法,更是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严重侵害。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的心灵伤害,保障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有助于被害人进行相关的心理治疗,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预防犯罪发生。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探索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于理有据,符合法治发展的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是法治毕节创建工作的有效探索和一大亮点。参考文献:
  潘巧:《破冰!性侵儿童精神抚慰金首次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王春霞《未成年人遭性侵首次获赔精神抚慰金》;
  白琨:《经济研究导刊》;
  唐学文:《刑事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
  (作者单位: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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