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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实务研究
——以蔡某某等人系列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
■ 孔德正
   一、蔡某某等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基本案情及检察监督情况
  【基本案情】2012年,蔡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合伙注册成立“168寄卖行”(以下简称寄卖行),实际上对外非法放贷。2013年,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赌博目标转移到威宁自治县的经商人员,通过邀约其在酒店、餐馆、寄卖行等地赌博的方式,赢取对方赌资。
  蔡某某等人通过长期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及赌博犯罪,形成了以蔡某某为首要分子的赌博犯罪集团。该集团在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债务纠纷。2014年,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寄卖行营利及债权进行结算分红后,将寄卖行债权合并给蔡某某负责讨债。为索要债务,蔡某某通过纠集他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该赌博犯罪集团逐步发展形成以蔡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9年7月,夏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蔡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了解到蔡某某等人涉嫌民事虚假诉讼的线索后,通过调取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审判卷宗60余件,依法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余件。
二、本系列借贷合同诉讼审判违法类型之我见
  赌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类。据蔡某某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调阅审判卷宗及询问相关当事人,蔡某某等人所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实为蔡某某向相关当事人提供赌资用于赌博后,让其就赌资出具类似民间高利贷的借条并以此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民事纠纷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经调查核实,有相关刑事案件证据对本借款用于赌博且原审起诉依据的事实纯属虚假予以证实。
  原告不适格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类。蔡某某等人所提起的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系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核实,实际出借人与借条上不相一致导致原告主体不适格进入审理程序。类案原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且在原告不适格的情形下且作出调解或判决,错误地保护蔡某某等人违法经营高利贷的客观事实,类案的处理,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并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预先扣除“砍头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类。蔡某某等人合伙开设寄卖行,实为从事高利贷活动,相关进入民事诉讼审理的案件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严重不符。原告用于举证的借条借款本金均系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且口头约定5分利息、借条上只写2分利息的情形,有的系原告无法偿还借款时,要求其本金利息重新结算后出具借条,蔡某某等人据此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按借条数额偿还,以实现其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本系列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检察监督工作实践
  随着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深入推进,涉及多领域犯罪的涉黑恶案件违法犯罪被深挖彻查出来,通过分析一定时期的起诉情况,发现案件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证据类型等存在诸多共性。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有高度的敏锐性,要充分结合依法审查黑恶势力经济、危害两大特征的证据要求,借助公安机关专案组的证据搜集优势,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一并侦查取证,通过民事刑事检察与侦查部门的密切配合,达到检察监督一举两得的效果。
  组织保障,统筹布局。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从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到监督职责的界定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实践差异和理论分歧。威宁县检察院通过召开检委会、业务推进会等形式,研究强化民行监督的具体措施,并确定依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涉黑恶案件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为监督突破口,对工作理念、思路、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形成了“检察主导、内外联动、协作并行”的一体化办案格局,为开展此项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内外联动,协作并行。虚假诉讼一般是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使审判机关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威宁县检察院建立了内外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与控申、职检、刑事检察部门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对虚假诉讼线索中涉及的犯罪行为、诉讼程序违法行为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相关司法机关移交调查。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证据共享的联动机制。
  重点协调,收集线索。实践中,当事人、群众甚至律师界对检察机关的虚假诉讼监督的职能了解甚少,使检察机关依申请受理的虚假诉讼线索较少。为此,民行部门先后与威宁自治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执行局、信访局等易接触此类线索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宣传虚假诉讼监督的相关监督职能,定期搜集案件线索,保证了案源的数量和质量。
  以点带面,发现共性。办案中,要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蔡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类案纠纷并非个案,通过分析一定时期的起诉情况,发现原告、证据类型、诉讼请求、起诉时间等存在诸多共性。个人认为,类似案件,无论是法院审判或检察机关监督,首先应当具有判断虚假诉讼的证据敏锐性。蔡某某等人之行为已脱离民间借贷所具有的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具备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高额营利性的特点,客观上已经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上下联动,争取支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优势,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窝案串案等系列案,及时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办案力量进行调配和加强办案指导,对拟提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充分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经上级院把关、确定监督方向后,再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有效保证监督质量和效果。
  (作者单位: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等人系列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孔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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