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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 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的路径探析
  ■ 程莹 唐成语
  相较于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一种补充,但容易造成办案盲区而未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新时代法治背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定位作用,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件“小案”,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2018年3月,“两高”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诉前程序知晓度较低、办案时限过长及证据调查受限等问题。文章结合近三年来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质增效路径建议,力求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联动协作,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体现检察担当,彰显司法温度,消除对立面,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等重要意义。为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刑事与公益诉讼办案人员需要从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意义,转变传统办案理念抓好贯彻落实。要深刻认识到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贯彻落实。在案件起诉审查方面,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二是抓好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建设,杜绝唱“独角戏”。刑事办案人员在审慎把关案件诉与不诉的基础上,应积极提高公益诉讼线索初步审查的敏锐性,及时将造成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避免出现不起诉后对案件置之不理。
  科学考评,切实做到考核不以数据论英雄
  为了避免出现为追求目标考核数据而滥用起诉职能的不良现象,真正解决刑事不诉与公益保护的法益争议问题,上级检察机关业务考核标准制定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法益权衡,制定科学的业务考核标准,如限制同一罪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的最高件数,避免为了盲目追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而将本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影响刑事不诉考核;又如确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低标准,在批准逮捕阶段建立侦监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邀请公益诉讼部门参与,及时审查证据,提出证据补充意见,由公安机关进行完善,既解决检察机关调查权受限的问题,又确保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追偿或修复,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价值。
  能动履职,力求双赢多赢共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关键的还在于当事人对判决的执行,即对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弥补和修复。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履职,持续跟踪监督判决的执行效果,积极助力当事人落实判决。如在当事人履行公告道歉的判决时,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辖区内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为当事人公开道歉开辟通道,避免当事人因不熟悉导致被索要高价,提高当事人执行判决的积极性。又如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判决中,当事人负有修复受损生态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指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生态修复,避免因不熟悉当地渔业生态购买异地不适宜鱼种进行投放造成新的生态受损等情况出现。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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