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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卫生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保护
  ■ 程莹
  摘要:公共卫生事件因具有传播快、影响范围大的特点而引起广泛关注。对于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并进一步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通过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能动履职拓宽线索来源、运用典型案例培育思维促进办案等多种方式,助推公共卫生领域安全隐患问题治理。 
  关键词:公共卫生 检察公益诉讼 监督
  一、公共卫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污染导致“病从口入”现象增多
  公共卫生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发生在向多数不特定人群提供饮食服务的场所,如公共场所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与食品污染及饮用水源污染等。
  (二)涉医疗行业卫生隐患问题凸显
  在经历几年的巨大防疫压力之后,医疗行业难免出现疲态。在非传染性疾病治疗领域,过度医疗、乱收费、不规范诊疗等时有发生,如在开展最高检安排部署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活动中,围绕非法药物、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范等开展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也属于公共卫生领域。
  (三)破坏生态系统安全隐患加大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全球化进程加快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据估计,目前地球上物种的灭绝速率是有人类活动之前的100至1000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情形主要有:外来入侵生物危害本地生态系统、猎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破坏生态平衡等。
  二、公共卫生领域问题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等多种因素导致公共卫生领域法律规范不健全,主要体现几点:一是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截至目前,公共卫生领域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后疫情时代已经来临,公共卫生领域专门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各地适用不一致。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七大类28小类公共场所的范围,没有兜底性条款,对于除规定中明确的28种以外的场所是否能视为公共场所问题,各省规定适用不一。如《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将公共场所的范围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8个小类的基础上,新增“照相馆、服装出租店等场所。”此处的“等”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给可能出现的新场所留下了适用依据,但其他地区尚未作出兜底性规定。三是相关规定长时间未修订导致与新时代新变化不相适应。如《消毒管理办法》上一次修订是2001年12月29日,距今已经21年,当今社会发展变化纷繁复杂,旧的规定已经无法适用于新形势变化。四是罚则不明导致虽知违法但无法有效监管。《消毒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但在该规定罚则部分,没有对违反第十二条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导致在办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无处罚依据,导致不能有效监督整改。
  (二)职责不明出现监管盲区
  实践中,公共卫生领域因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各地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一。如卫生健康部门认为,其监管的主要是“五小”领域,即小美容店、小理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小洗浴室,对婚纱摄影等行业是否属于卫健监管范围,各部门之间出现争议,导致婚纱摄影行业的公共卫生问题处于监管盲区。公共卫生领域的监管职责不明导致监管盲区的隐患问题长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如某检察机关在对一起婚纱摄影行业卫生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听证会上,一名退役军人反映,由于服役期间高强度训练,导致退役后皮肤敏感,对衣物卫生标准的要求较高,在贵州某地拍摄婚纱照时,由于摄影场所提供的婚纱未消毒给多人重复使用,导致自己皮肤病复发,久治不愈。
  三、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督的举措及建议
  (一)通过办案实践推动纳入法定领域自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至今,检察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生态资源、食品药品、国有财产、国土使用权出让”四大传统领域,逐渐被修改的单行法规授权至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13个法定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目前虽然尚未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但在“积极、稳妥”的原则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各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探索办理公共卫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修订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借鉴。
  (二)强化横纵一体履职拓宽线索来源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省市县上下一体化及跨区域同级一体化履职的能动性,加强层级联动,通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的综合监督,建立“网格化”线索移送渠道。对重大的跨区域公共卫生隐患问题,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加强一体化履职,可参考最高检立案办理的南四户专案等办案模式,提高办案实效。另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外部力量支持,通过将公益诉讼纳入考核、与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提高线索获取的主动性,及时发现及时监督及时整改,办理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公共卫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三)运用典型案例培育思维促进办案
  检察机关要持续传递、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指引、示范的社会辐射作用,在办案中积极运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典型案例培育思维促进办案效果提升。要从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办案方向,合理运用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全面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一方面积极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责,推动转变“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理念,加强履职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通过督促侵权责任人公开道歉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爱护公共卫生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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