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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警惕虚假“养老服务”陷阱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共谋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成立某疗养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被告人曾某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陶某甲为分公司副总经理。同时高某、李某、黄某、刘某、姜某等人约定集资款分成比例。黄某、姜某、刘某、陶某甲等人陆续招聘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等人为业务员。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庆典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与某温泉酒店、某养老院、某医院、某疗养院等存在控股或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以修建某康养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预存缴费成为会员后可以疗养消费或获得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回报,签订预存消费合同时还赠送大米、菜油等礼品,获得砸金蛋机会,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6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吸收资金共计174.02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仅有极少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9.999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陶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黄某、姜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申鹏律师: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19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在刑法第176条。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混合在一起,在部分案件中有主犯定集资诈骗罪从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
  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分析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意义】
  该案是虚构投资养老项目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利用的就是老年人辨别、防范诈骗意识较弱的特点,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虚构养老项目,夸大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骗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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