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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滥伐林木认购“碳汇”
雷山县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现场(雷山县人民法院供图)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剑河县村民罗某松向剑河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经鉴定蓄积达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人民法院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了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
  【裁判结果】
  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松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罗某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谢虹律师:

  本案被告人滥伐林木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威胁到森林生态系统安全,还损害了森林固碳释氧、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服务功能,导致当地林业碳泄露、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
  雷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立法精神及规定,根据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结合其认购林业碳汇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该判决较好地平衡了环境刑事处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关系。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进一步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划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并且确立了二者适用的先后位序。本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首先是充分考虑和评估了当地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指出即使在原受损区域或异地补植复绿,也难以恢复到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即不适宜直接修复;在适用直接修复方法不可行的前提下,进而采纳“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正是秉承“修复优先”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雷山县人民法院认可被告人“认购碳汇”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并在判决中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2022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该规定所指的“碳汇”限于“经过核证”的情形,即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虽然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森林资源民事纠纷,但在刑事案件“认购碳汇”能动司法中,碳汇价值的认定主体、程序、损失计量方法等仍然需要符合CCER的认证要求,才能真正体现碳汇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从而为实现我国“双碳”战略目标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司法保障。
  【社会意义】
  该案是贵州法院系统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滥伐林木,一般应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由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人民法院创新思维,结合当地正在开展碳汇交易试点的情况,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共同协商,最终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了替代性修复。该案的审理大力宣传了碳汇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有利于引导全省法院系统发挥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加大涉碳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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