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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分手后,彩礼应该返还吗?
  我(杨波)与田珊谈了一段时间的恋爱,于2018年9月28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因双方性格不合未能按约定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我和田珊分手后,我支付给女方父母的彩礼却一直未能收回,还有当时为了结婚我购买的婚房也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
  2017年12月,为了结婚,我和田珊商量购置婚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我先后为婚房支付首付款37万余元,并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连续按月支付或者大额存入该房按揭款共计3笔共27万元,两项共计65万余元。
  2018年,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我和田珊决定结婚,按照女方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约定,我向女方家支付了彩礼16.8万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未能按约登记结婚。2021年6月1日,田珊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我俩结婚未果,我便向田珊以及田珊父母催还结婚彩礼钱以及我支付的房屋钱。2021年9月12日女方家退还我彩礼钱中的8000元,余款至今拒不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定依据取得财物后拒还,属不当得利。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我有权依法向田珊父母主张返还彩礼钱16.8万元,以及归还上述购买婚房钱合计65万余元。
  今年,我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珊返还不当得利本金(彩礼)共1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两万余元。以及返还不当得利本金(婚房)共6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6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以及双方和解意愿,田珊父母退还彩礼钱16万元。购买的婚房归田珊所有,由田珊偿还我房屋款50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 何宇琼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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