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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邻里闹心事,责任如何认定?
  我(刘先生)今年44岁,是物业公司的维修电工,以前在生活中没有运用过民法典,也不了解什么是民法典,最近遇见一件事情后,我个人觉得民法典非常实用,给了我很大的帮助。
  几个月前,邻居王某找到我,表示我家房屋的排水系统没有做好,把他家房子一楼的墙面、墙纸打湿并渗透,要求我赔偿损失。当时我很纳闷,王某的房子早在七八年前就修缮完毕,我是最近才修缮的房子,而且我们两家房子中间隔了大概50公分的距离,怎么可能会排水的时候把他家一楼的墙面、墙纸浸湿呢?
  考虑大家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村里的人民调解员对我们进行了一次调解。双方经过调解协商,我赔偿邻居王某600元钱,并当场支付。
  但没过多久,王某反悔了,不同意上次的调解方案,要求我赔付8000元钱;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我起诉到了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我提供了当时渗水的照片、排水系统的视频以及赔偿转账600元凭证。经审理查明,法官认为我已按照村委的调解协议书内容,履行了所有的赔偿责任和协议条款;再加之王某的房子早已修缮完毕,并使用了几年之久,无法证明他家一楼墙体渗水是我修缮房屋导致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我改建房屋的行为与王某家墙纸脱落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邻居的起诉,法院亦不予以支持。
  对此,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将我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取证审查,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 肖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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