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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赋能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林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今年新春前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下称新国发2号文件),半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对深化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检察数字化意识的增强和重视,民事虚假诉讼“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多元监督-社会治理”的监督模式迎来了新的契机,谁掌握大数据“撬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奥秘,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做到“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一、运用大数据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重要性
  (一)强化法律监督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民事检察工作得到了不断强化,但受传统受理审查案件方式影响,往往只能通过一些孤立的信息点发现单个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一些深层次的、类型相似的问题不易被发现。运用大数据的筛查、比对、碰撞,相互独立的信息点就有了交集、串联,虚假诉讼的线索就能清晰展现,大数据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发现深层次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强化法律监督手段。
  (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强化民事检察业务条线依法能动履职的能力,大数据的深度运用拓宽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渠道,在大数据赋能的引领下,各种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模型应运而生,把大数据赋能持续深入到各个领域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上来,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有效地提升了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质效。
二、运用大数据进行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实践需要
  近年来,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视野,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多元监督-社会治理”的良好势头。
  (一)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相比于传统的“小数据”,检察大数据监督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从大量不相关的不同类型的数据中,挖掘出对监督模式预测分析有价值的数据,并通过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方法进行深度分析,发现其中所蕴含的规律。不过由于数据规模大,在海量的数据中发现规律与线索,对数据分析能力和数据可视化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此种法律监督方法仅依靠人力是不可能完成的,在这一流程中,法律监督方法由传统的、基于少量数据展开的个案监督转向大数据全样本的、基于海量信息而展开的类案监督。
  (二)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以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大多数是依当事人申请监督,然而,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能够达到受理条件进入检察环节的,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而且孤立地看个案,很难审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要想从这些案件中发现大量的虚假诉讼线索基本不可能,更不要说能为其他部门发现案件线索。也就是说,虚假诉讼法律监督由于信息来源、线索发掘等方面的限制,多处于被动回应型的实践状态。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改变传统办案方式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实现对一个行为到一类行为的打击,提升检察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三、运用大数据进行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价值
  (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传统的法律监督工作依赖卷宗和纸质材料,尤其受检察官办案能力的限制,办案人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知必然受到时间间隔、判断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因此,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契机,利用大数据可以把一些不相关的信息进行关联,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单一、静态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全方位式的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实现多元监督效果。要把检察工作做大做强,需要“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各自履职中,坚持系统思维,善于发现其他检察业务问题线索。然而,依靠传统的办案模式,是难以大规模地发现其他运用看似毫不相干的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碰撞,得到一些关联的价值线索,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业务与其他业务条线进行融合,有助于检察资源最大化利用、有助于形成检察监督合力。
  (三)促进诉源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检察机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促进保障力量,始终立足监督办案,深入剖析案件反映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堵漏建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大数据科技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度融合,是信息化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成为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时代参与社会治理的最捷径的有效方式。
  目前,利用大数据实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多元监督-社会治理”已成为检察机关办案大势所趋,在检察多元化监督方面,大数据技术还有很大的应用潜能可供挖掘,需要检察人员拓展思路,积极主动探索,更好地发挥大数据在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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