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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实务困境及思考
  ■杨昌海
  虚假诉讼破坏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权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因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实务中存在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来源少,现有法律规定不能满足需求,对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转变理念、增强能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拓展案源,完善法律法规,以“检察建设年”为契机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特征
  什么是虚假诉讼,在理论界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虚假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对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一种现象的概括称谓,又称作“恶意诉讼”“诉讼欺诈”。虚假诉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在实施主体方面,行为可以由单人实施,也可以是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即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二是在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故意捏造民事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以达到其不法目的;三是在客观行为上,要求行为人有作为行为;四是隐蔽性强,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伪造证据后起诉至法院通过合法外衣实现其非法目的,行为人早有预谋,往往准备好了诉讼所需的伪造证据后才起诉至法院,表面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易被审判员发现。
二、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实务的困境
  (一)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及发现线索途径的有限,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存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难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虚假诉讼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是实务中当事人申请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分得更多的财产和他人串通伪造借款协议,由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起诉至法院,此虚假诉讼案件中所需要的借条、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比较容易收集,单从证据上看很难被当事人发现而申请监督。
  (二)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范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监督的案件设置了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线索的来源和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治。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还破坏了国家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私权救济、对公权监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多重属性,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套特殊制度对其进行监督。
  (三)存在调查核实难的问题。虚假诉讼案件具有迷惑性,需要检察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案情,擦亮眼睛对证据去伪存真,调查核实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极为重要。但是在现有法律中缺少对调查核实程序的规定,对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行为采取什么措施法律没有规定,这影响了调查核实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虚假诉讼不断翻新变化,呈递增态势,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新挑战。近几年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离婚、劳动争议、企业分立、合并及破产、征地拆迁、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及保险理赔、公积金提取等领域。由于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隐蔽性强及所能实现的非法目的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涉及的领域不断变化,案发呈现递增态势。
三、对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理念、增强能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拓展案源。为破解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需要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人员转变办案理念,由被动接受案件线索的理念转变为主动寻找案源的理念。对内与刑检部门、控申部门横向建立联动机制,要求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汇报,加强与上级部门间的上下联动,争取从上级部门获得虚假诉讼的新动向及线索;对外与法院、公安、其他国家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举报机制,与法院、公安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合力,及时掌握虚假诉讼信息;对外加强宣传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发传单、设展台展板,在法院附近设立宣传牌,建议法院在受案、审理民事案件时进行宣传;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海量民事案件中筛选虚假诉讼线索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等等,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主动寻求案源,增加获得案源的途径和方法。
  (二)完善法律规定,为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因虚假诉讼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立法的滞后性,现有法律规定满足不了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需要,现有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妨害民事诉讼时所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缺少民事检察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规定,即使可以参照部分规定适用,也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以检察建设年为契机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因虚假诉讼手段多样,表现形式翻新,涉及领域广,这就要求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具有敏锐性,具备发现新兴行业或新规定可能存在或诱发虚假诉讼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则需要及时更新知识,善于学习研究,提升监督水平。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应以“检察建设年”为契机,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关注容易引发虚假诉讼的热点问题和行业,加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业的业务、行规、政策、规章制度等知识的学习,研究案例、以案代训、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加强培训,充实办案人手等等,切实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
  (作者单位: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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