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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二次酒驾被起诉不思悔改终被惩
  ■罗荣祥
  【案情回放】2020年,被告人陆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时隔2年,陆某某再次因为酒驾被查。今年8月中旬,陆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独山县麻泗线由独山县麻尾汽车站往独山县麻尾政府方向行驶,当日22时22分许行驶至独山县麻泗线(麻尾至泗亭)0公里+2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曾于2020年酒驾被判处刑事处罚,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后,陆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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