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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检察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质效
社区矫正对象擅自外出检察机关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男子盗窃屡教不改再次作案获重刑
二次酒驾被起诉不思悔改终被惩
出借银行卡流转资金男子犯帮信罪获刑
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执行监督检察
智慧检务赋能案件管理
“三强化”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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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男子盗窃屡教不改再次作案获重刑
■张跃
【案情回放】今年2月,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王某某涉嫌盗窃公诉一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曾4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2021年4月,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仅时隔两月就开始流窜于独山县辖区各镇多次入户行窃,同年11月,王某某到胡某某家中进行盗窃,并盗取现金200元。正当王某某要离开时,被回家的胡某某发现并制止,慌乱的王某某为逃离现场,随手拿起一根铁棒打向胡某某头部,致使胡某某当场倒地。经鉴定,胡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查明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入户盗窃作案共6起,盗取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且在审查认定王某某涉嫌的6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构成盗窃,1起涉嫌抢劫,即王某某入户盗窃打伤胡某某的案件中,该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情形,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纳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普法】在本案中,被告人入户行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户内行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犯“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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