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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出借银行卡流转资金男子犯帮信罪获刑
  ■陆良菊
  【案情回放】2021年10月30日,覃某某告知潘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几个小时就可以获利上千元,潘某某听后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门道,随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给覃某某,由覃某某进行办理。2021年10月31日,覃某某用潘某某的证件、银行卡成功进行转账53万余元,潘某某因此获利人民币一千元。经公安机关传唤,潘某某到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覃某某一直利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证件进行非法转账,仍向覃某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该案已由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覃某某作另案处理。
  【检察官普法】帮信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个人保护意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其他个人信息,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其他个人证件出租、出售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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