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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罗霞)“谢谢政法机关积极为我们企业提供便利,我一定遵纪守法,遵守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努力搞好企业,不辜负大家的信任。”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说。
  据了解,今年6月,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汇同该县司法行政部门,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开展“人性化”监管,在疫情期间,企业生存较难的情况下,避免让其经营的企业陷入困境。
  矫正对象陈某某系独山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9月10日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监管规定,陈某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独山县。
  今年6月下旬,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要派陈某某前往广东省与多家厂商商谈业务和订立业务合同,由于在矫正期间,加上疫情影响,请假能否得到审批,手续是否繁锁,陈某某和经营团队都担心不已。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积极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并经调查核实,认为其外出事由符合法定条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最终,陈某某得以请假外出,顺利签订合同,为企业本年度的规划打下良好基础。
  今年以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适时提出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外出情形的,必须事先经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接受社区机构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把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微信、电话联络、手机平台定位、实时视频等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该院将同步制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全流程跟踪台账,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中涉及企业的合理需求,在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的同时,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益。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和监督,强化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销假、监管等工作,对每一起涉企案件实行全流程跟踪监控,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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