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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社区矫正对象擅自外出检察机关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罗霞
  【案情回放】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该县监管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擅自外出、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蒙某给予训诫处罚的建议。
  据了解,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2021年12月纳入社区矫正。
  期间,蒙某无视监管机关请销假的管理规定,于今年2月在未向当地监管部门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独山县前往外地。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定蒙某不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第二十七条的监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鉴于蒙某认错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该县监管部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十分重视,并认同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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