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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院
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融合新机制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推动绿色发展,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强省会”行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作指引》首次将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各方面、全过程,从生态环境问题的识别核查、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司法监督等方面探索建立一整套体系化、高效能的工作机制,以求妥善平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与生态优先之间的关系,积极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及其他主体良性互动和多元共治,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绿色发展,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工作指引》共25条,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内容: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工作指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辖区内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和环境污染防治等问题的处理。明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明确主体职责和工作机制。规定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企业及其责任人员三方主体职责,探索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及法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审判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探索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案件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
  明确破产案件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流程。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受理审查阶段应当初步审查债务人企业是否涉及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资料时应当进一步核查、识别,发现存在生态环境损害或相关风险问题的,应当形成修复整治或防治方案并依法推进实施。《工作指引》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债务人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说明修复整治或防治费用及其处理方式。
  规定应当先行处置、应急处理的情形。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持续发生或有必要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管理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先行处置;对于发生或发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探索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整治资金保障难题。通过积极争取债务人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申请使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申请理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处理生态环境问题。前述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费用部分,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界定其性质并依法处理。特别强调重整计划应明确债务人企业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及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及责任归属。
  促进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有效衔接。受污染财产在充分披露涉生态环境事项并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可依法处分。同时规定了破产程序与环境诉讼、磋商及调解程序衔接,修复整治或防治工作与破产程序的推进。
  切实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消除隐患、完善管理、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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