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第05版:消防周刊
第06版:消防周刊
第07版:学思践悟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融媒体背景下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讨
浅析纸媒如何做有温度的法治新闻传递正能量
融媒体传播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探索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融媒体背景下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讨
■ 芦晓娟
摘要:
在新闻报道中,隐性采访也被称为秘密采访和暗访,是与公开采访对应的一种采访方式。这种特殊的采访形式,不仅能够真实还原事件场景,而且还能曝光一些不公平或恶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获取真实情况的需求。但与此同时,隐性采访由于手段特殊,时常会面临新闻侵权的问题。在融媒体背景下,为了能够避免隐性采访出现新闻侵权的困扰,需要进一步规范采访程序、明确采访的目的,并客观遵循采访原则,重要的是做好原始记录收集和保存的工作,提高采访效率的同时,为还原更多事件真相提供保障。本文主要基于融媒体背景下,谈谈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融媒体;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法律
前言:现如今,隐性采访在开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闻侵权现象具体表现为侵犯了受访对象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在融媒体背景下,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隐性采访的效率,并杜绝新闻侵权,需要采访记者能够进一步规范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坚持走正规的隐性采访程序,明确采访目标,并且确保采访内容合理合法,全面提高隐性采访的深度,从而为新闻媒体事业的持续化发展增添动力。
一、隐性采访的概述
(一)概念
隐性采访也被称为秘密采访和暗访,是与公开采访相对应的一种采访模式。通常情况下,隐性采访中受访对象一般不知情,会被以偷拍和偷录的方式,记录下语言和行为。整个过程中,记者也要隐瞒自己的身份,与受访者之间进行对话。换句话说,隐性采访无论是记录方式、采访行为还是采访目的,一般不会告知被采访者,全程需要秘密进行。
(二)特征
首先采访行为具有非公开性。记者在采访时需要故意隐瞒身份,被采访对象全程不知情,记者或随访人员一般会携带偷拍设备。虽然非公开性是隐性采访的最本质特征,但是被隐瞒的大多以被采访对象和相关人员为主,并不是所有人全不知情。
其次,隐性采访的题材一般具有选择性。新闻报道中大多数新闻都采取公开采访的形式,隐性采访一般针对的是具有隐情的新闻,或者能够揭露社会黑暗面的新闻,因此题材具有选择性,具体包括危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或重大恶性新闻事件等,对一般的题材,不选择隐性采访的方式报道。
最后,隐性采访的采访效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隐性采访由于过程真实,能够真正还原事件真相,无法辩驳;但另一方面,隐性采访极有可能侵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后期可能面临法律纠纷。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和新闻侵权
(一)法律依据
首先是新闻自由权。能够享受到新闻自由权的主体一般以公民为主,但却需要新闻工作者帮助公民享受到该权利。其中,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新闻自由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本身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公民执行权。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有权了解和知晓一切国家、社会以及自身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帮助公民更有效地实施对国家、社会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而隐性采访选择的新闻题材,大多以恶性新闻事件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为主,能够揭露更多的社会黑暗面和社会现实,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侵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生活,一般包括个人的通信秘密、活动秘密和信息秘密等。这些秘密本身具有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权。但是隐性采访落实的过程中,有时会由于不得已的原因,披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生活现状以及通信消息等,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在隐性采访的实践中,如果在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记者私自偷拍偷录,会为当事人的人格造成多多少少的伤害,并且触犯了肖像权。因此隐性采访必须要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才能在纠纷当中提出合理且站在公众立场上的抗辩理由,否则便属于侵权行为。
名誉权,指的是个体公民在社会中所享受到的合理且不被评价的权利,名誉权也是公民作为主要的人格权。但是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由于场面过于激烈,记者可能出于个人立场,对当事人存在非客观公正的评价,甚至进行了侮辱和诽谤,损害了该受访者的名誉权。
三、融媒体背景下解决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法律矛盾的措施
(一)全面规范隐性采访的程序
融媒体背景下新闻采访的设备更多元,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表现形式,录音录像等微型设备被发明,为采访提供了极大的便捷。但在实际采访中,要求新闻工作者能够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一方面要确保待采访的新闻事件本身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而且要保证公开真相之后,能够维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并且经过负责人同意表态之后才能进行采访。结束完毕之后,也要交给负责人审核报备,同意之后才能进行播放和发表。具体实践中,需要明确阐明被采访对象具有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除了隐性采访之外,没有其他途径能收集到材料。而且要证实,如果暴露了采访者的身份信息,那么很难了解到真实的新闻真相。因此实践中,记者必须要明确采访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好真相的公开工作,并且确保一切工作流程和新闻信息有据可查。
(二)进一步明确隐性采访的目的
无论是公开采访还是隐性采访,最主要的目标就是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现象,并对违反社会乱象的行为予以批判和监督,从而引起社会以及相关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必须要明确采访目的,不能纯粹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使整个采访报道头重脚轻,更不能为了某部分人的利益,故意搜集情报,以打击报复为目的进行恶意抹黑。这种违反行业标准以及采访法律的行为,需要坚决制止。因此,要求新闻记者能够强化个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坚决遵守法律法规,并且明确采访流程以及采访的目的,做到公正而客观,始终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三)合理设置隐性采访的内容
隐性采访的题材不同,而且受访对象也各有差异,法律规定的权限也应该有所不同。例如,一些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及关系民生大计的重要事件,隐性采访理应不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而针对一些关乎个人私人事务的隐私,包括婚姻状况、情感状况、财产状况等,采访过程中则不应披露。这就要求新闻记者必须要把握好度,一方面应该让公众知晓新闻事件的真相,站在大众的立场上,对威胁公众利益的恶性事件与批判。另一方面,对于采访当事人来讲,私人事务则应该尽量避免谈论,以防止舆论发酵,大众对该当事人提出本不该发出的谴责。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做隐性采访的时候,必须要保证采访内容真实有效,且站在客观的利益场,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做好采访数据和资料的保存与收集工作
隐性采访由于是在秘密情况下调查的,新闻当事人有可能会发生利益损失,在事后,部分新闻当事人有可能对报道予以否认,甚至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以记者歪曲事实为状告理由。因此,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必须要对新闻证据进行有效的保存和收集,包括视听资料、物证、笔录等,还包括证人的证言和证据。尤其在融媒体背景下,这些资料的获取更加便捷,需要记者能够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存储工作。必要情况下,可以随时提供以证明没有侵权,应对当事人的诉讼。
结束语:融媒体背景下,想要防止隐性采访发生新闻侵权的问题,甚至被提出诉讼,要求记者能够明确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并且认识新闻侵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在实践中,全面规范采访程序,明确采访的目的,设置客观的采访内容,并且做好资料的保存和收集工作,提高隐性采访成效的同时,为揭露事件真相以及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谷雪松.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21.
【2】田连友.融媒体背景下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讨【J】.科技传播,2020,12(01):141-142.
【3】刘艺可.新闻隐性采访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报刊社)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