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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车辆行驶证将租借的车辆变卖两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潘明刊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0年12月2日,黔南州独山县男子潘某使用驾驶证,到独山县某车辆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红色别克车驾驶回三都自治县后,石某通过购买伪造的行车证,于2020年12月8日将该租赁车辆转让给韦某,骗取韦某2万元。石某、潘某将骗取所得的财物进行分赃挥霍,事后该车辆已还给租赁公司,石某退赔诈骗财物,得到被害人韦某的谅解。公诉机关于2021年7月1日以石某、潘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向三都自治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石某、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归案后供述、认罪认罚情况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一审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应仔细辨别租车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同时在车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防盗设备,避免车辆被盗被骗,造成财产损失。购车时应到正规车行,购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的身份来历,不要贪图便宜,避免在购车时上当受骗,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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