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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骁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1年3月,黔南州长顺县男子王某在贵阳务工期间发现可以通过贩卖银行卡从中获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的情况下依旧选择铤而走险,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后以邮寄的方式贩卖给上家。
  王某尝到贩卖银行卡的“甜头”后,在2021年4月至8月期间,陆续向陈某、梁某、杨某等11人收购银行卡,再二次贩卖给上家以获取更大利益。自2021年3月以来,王某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涉及百余个银行账户,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转入流水合计9150余万元。后于2021年8月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法律解析】长顺县法院法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等12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勿轻易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同时也不要轻信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不随便点击互联网上的不明链接,规范好自己的网络言行,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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