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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问题思考
  ■ 卢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没有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对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以及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是否负有举证责任等方面争议颇大。笔者就这几个问题浅析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职责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支持抗诉。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宣读民事抗诉书,向法庭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2、认真听取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案件过程中进行了调查取证,则应当向法庭提供其所调取的证据;3、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
  (二)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出庭检察人员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检察人员要大胆监督,对于违法情形比较严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人民法院纠正违法情形。
   二、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承担着支持抗诉和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双重任务和职责,既是抗诉人,又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者。检察机关在出席抗诉再审案件的庭审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人的身份,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从法律监督的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审判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这两方面是有机统一的。
  三、检察机关是否负有举证义务及是否可以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一)检察机关是否负有举证义务
  检察机关在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时是否负有举证义务,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不负有举证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1、检察机关需要向法庭陈述抗诉的要求和理由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行为。这一行为引起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出庭检察人员需要在法庭上宣读抗诉书,包含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案件时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说清原审裁判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等等,向法庭阐明抗诉的要求和理由依据。
  2、检察机关需要向法庭出示调查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违反法定取证义务,或者为了查明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审判人员有无违反职务廉洁性或公正性的行为时,检察机关有权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对抗诉内容正确与否承担证明责任,围绕抗诉内容出示证据。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调查的证据,供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根据证据规则作出认定。
  (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1、检察机关发表意见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子,是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必须纠正,才做出抗诉决定的。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会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主要事实进行举证,检察人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对本案起关键性影响的问题提出质问,帮助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如果法庭调查时不允许检察人员发言,审判人员就不能充分听取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也不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审判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容易出现偏差,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
  目前,检察人员出席民事抗诉再审法庭,往往处于被动监督地位,检察人员只需要宣读抗诉书和发表出庭意见,检察监督失去活力。检察人员参与庭审质证,会增强检察人员的出庭责任心和使命感,让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启动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作用。
  (3)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参与证据质证,能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抗诉依据,释法说理,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避免裁判冲突。
  2、检察人员发表意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发表意见的时间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并不是站在某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而是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所以不宜在双方辩论或举证的阶段卷入其中,检察人员在法庭上应依据有关证据及法律法规评判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因此,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时间应该是在双方当事人质证结束之后,检察人员就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发表看法,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做出准确裁判。
  (2)应在审判长的统筹下,围绕抗诉发表意见
  审判长是整个庭审活动的组织者,庭审活动要以审判长为核心。检察人员要取得审判长的同意后再发表意见。检察人员发表意见不能随意、毫无目的,要紧紧围绕抗诉的观点,通过发表意见进一步论证抗诉的观点。
  (作者单位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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