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第05版:消防周刊
第06版:消防周刊
第07版:学思践悟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监衔接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思考
轻微暴力抢回赌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思考
■刘鎣
摘要: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一刀切”式的刚性标准之间已然出现矛盾,不宜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应该摘掉低龄犯罪“免罪金牌”,两种声音争论不绝。《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内容应证适当微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标准才能适应预防、惩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一、世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异,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着不同的划分。
我国1979年现行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我国有相同规定的国家有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
英美法系的美国遵循的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有证据证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出于恶意,能够辨别是否善恶,则应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除了个别国家比我国规定的年龄高,如丹麦、芬兰规定为15岁,其余的国家几乎都低于我国的最低年龄规定,如英国、法国、新加坡、印度、瑞士和澳大利亚则等国。
二、社会发展催发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2018年12月,湖南12岁吴某因不满其母陈某的管教,遂持菜刀疯狂砍杀母亲二十余刀致死,后将母亲尸体藏匿于屋内。2019年1月,湖南13岁男孩捅死12岁同学。2019年10月,辽宁大连13岁蔡某强奸10岁女童未遂,连捅7刀将女童残忍杀害,后抛尸灌木丛。同月,四川仁寿一名15岁的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日常管教,在教室内用砖头狠击老师头部致其昏迷。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均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高频发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引发舆情并不断发酵,将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舆情推向高峰。
2019年3月12日,检察机关就“低龄未成年人保护过度,惩戒不足”作出“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康,要严管厚爱,宽容但不纵容”回话,结果上了热搜,与此同时“30名代表联名建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
2019年10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后,舆情关注持续发酵,聚焦恶性事件背后的教育问题以及是否应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作出回应,修改内容于2021年3月1日生效适用。
三、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应当性惹争议
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学界主要有三种主流通说,一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由于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事件频发,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由弱至强,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很大的提高,教育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低龄未成年人在心智、身心健康方面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强化,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用法学者罗翔的话来说: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二是主张维持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由于低龄未成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还未成型,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和教育为主更适宜,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一旦被刑事处罚之后,未成年人难以融入社会,不易生存,再犯罪的概括更高,因此主张维持现有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三是主张弹性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参照现有刑法规定的十四至十六周岁之间触犯八种罪的处罚,以十四周岁为基点上下浮动六个月刑期。因为每个犯罪个体所生活的环境、接受的教育均不同,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犯罪个体的成长、教育情况,综合分析评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观点与主张说、维持说相比较,属于比较新的观点、思路。
四、适当微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契合现实需要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依赖于身心发育的成熟程度来推定,《刑法》将十四岁规定为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是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对是非的辨认能力。如今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呈质的飞跃,青少年提前进入青春期,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现实需求必然应邀改变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适应。理由如下:
1.低龄未成年恶性犯罪率增加,多数案件让人触目惊心,却又无法奈何,法律的包容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反而纵容犯罪。
2.因为生活水平的提高,身心发育提前成熟,不少低龄未成年实施暴力犯罪时对其行为已具备自我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不排除有的将“年龄不达刑事责任”作为“护身符”而有意实施恶性犯罪。
3.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个别下调且限制为暴力犯罪,目标是向准极少数、极个别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
4.程序启动严格谨慎,并非随意适用。先是从年龄、罪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等几方面严格,一旦需要追诉,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5.近年来,黑恶势力魔掌已伸向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利用低龄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且持有“免责金牌”等特点威逼利诱其成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局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阻止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渗透,挽救教育失足未成年犯,将低龄未成年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
(作者单位: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