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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监衔接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思考
轻微暴力抢回赌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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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抢回赌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刘鎣
一、具体案情
2018年1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詹某某到熊某家的灵堂内祭奠,后杨某某、周某、詹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孙某某、彭某某打麻将过程中发现有李某等人作假赢取赌资,杨某某等人商量待李某、孙某某离开灵堂再堵截索要赌资。
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某等人离开灵堂准备开车时被杨某某等人围堵,杨某某等人认为李某、彭某某未说真话便将李某等人从其乘坐的车上拉下来进行殴打,周某、詹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随后赶来,杨某某等人见孙某某来后,又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周某索威胁李某、孙某某等人退还1万元赌资,否则将李某、孙某某等人连人带车开到河里去。十分钟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詹某某等人见李某、孙某某等人未退赌资,又对李某、孙某某拳打脚踢。后孙某某打电话给其弟赶到现场将9900元现金交给周某后,李某、孙某某、彭某某等人才得以离开。周某得钱后发还杨某某、詹某某等人所输赌资。经鉴定,李某的主要损伤为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某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起诉至同级法院,该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某、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分歧意见
公检法以及辩护人对该案事实认定基本一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定性。主要形成五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杨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拳打脚踢”等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等人殴打他人的动机是要回赌资,主观上并非耀武扬威,无随意性,被害人伤情已达轻伤二级,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杨某某等人索要的赌资已转移为被害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及言语威胁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迫使被害人亲属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观点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杨某某等人索要赌资过程中,采用拦截、扣押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某等人共谋索要属强拿硬要、其拦截、威胁、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属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五种观点,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如下:
第一,客观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要求抢回赌资刚好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相等实属强人所难,也不宜放大两者之间的差距,笔者认为两者数额相当即可。本案中,被告人索要赌资以其所输赌资为限,不应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感觉在自己地盘被人出老千心生怒气,在公共场所围堵被害人车辆,未言语几句不分对象的随意动手殴打几被害人,当被害人答应退还赌资后,被告人在未查实所输赌资前提下,仍间歇性殴打被害人,实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直到被害人亲属按被告人要求交付钱财被害人才得以解救,故符合寻衅滋事罪。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财物索要均持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没有该目的。虽然赌资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违法或犯罪性”的财物,权属应归国家所有,无论持有人是否合法占有,法律也未允许他人任意夺取。本案中,杨某某等人自认为对方打麻将出老千嬴的钱仍属自己的财物,索要财物没有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范围,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所以存在殴打以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除了意图要回赌资还有泄愤的目的,故寻衅滋事罪更能概括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第三、客体方面来看。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力等;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身体自由权;故意伤害侵害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具体到本案,侵犯客体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力和身体自由权。故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客体不能概括本案情形。
第四、主体方面来看。本案均符合争议的五个罪名要求主体要件,即一般自然人。
综上,本案中索要赌资得以实现并非被害人自觉理亏主动交付财物,而是因为几被告人实施拳脚殴打、言语威胁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且被告人带有被骗后泄愤的目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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