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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法院审结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本报讯(唐明春)近日,六盘水盘州市法院开庭审结盘州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8月28日、8月31日,被告人代某某用其妻子蒋某某的微信账户分别收取被告人邓某的300元、400元“毒资”后,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邓某。8月28日、8月31日,被告人邓某将其向被告人代某某购买的0.88克海洛因零包分别以500元、450元的价格贩卖给解某某。10月11日、10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分别收取彭某的400元“毒资”后,二次贩卖0.37克海洛顺给彭某。2021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代某某妻子蒋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代某某的海洛因零包二个,重0.48克。被告人代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利用其妻子微信账户、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多次到小卖部、水果摊上,以调换现金的方式将“毒资”提现使用。
盘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其中,代某某四次贩卖海洛因1.73克,邓某二次贩卖海洛因0.88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代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利用他人的微信账户和自己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到小卖部、水果摊上提取现金使用,属“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代某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代某某系毒品再犯,且代某某、邓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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