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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中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主要途径与方式
关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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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再思考
■李晓红 刘鎣
内容摘要:犯罪低龄化是当前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从刑法的角度谦抑而富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对遏制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滋生蔓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旨在思考修正后的刑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国外做法的比较,并探索进一步完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方案。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最新修改理解与适用国外做法再思考
一、修正后刑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修正案对刑法第十七条的修改
1.将原十七条第二款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中“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回应人民群众对投放“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犯罪的重大社会关切。
2.新增“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作为刑法第十七条的第三款,这是该条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修改。
3、将原第三款修改为“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该条的第四款,亦即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将原第四款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作为该条的第五款。
三、对修正案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1.对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具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结合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罪名只有两个: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该条规定的不是罪名,而是行为,也就是说,该条适用于产生严重后果的转化型犯罪,绑架、强奸等犯罪过程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也适用于本条法律规定。(3)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二岁,这个没有争议,也不难理解。(4)致人重伤的情形则较为复杂,必须与“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同时具备才能定罪处罚,适用本款规定。严重残疾是指六级以上伤残。(5)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恶劣”的法律适用条件;(6)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定罪处罚。
四、国外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各个国家因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传统,因而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多有不同,但对于未成年犯罪,各个国家均大致遵循了“教育挽救为主,打击犯罪为辅”的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上,新加坡、印度和瑞士等国规定为7岁;菲律宾为9岁;英国和澳大利亚则规定为10岁;荷兰、土耳其和加拿大为12周岁;法国、以色列、尼日利亚和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则规定为13岁;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则和我国一样规定为14岁;比我国高的也有,比如丹麦和芬兰规定为15岁。
德国法学家茨威格说:“如果不借助比较法,就不可能指定妥善的法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则在综合各国意见后“建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周岁”。总体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比我国要低,这也为我国进一步调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蓝本。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路径
1.贯彻执行现行刑法的应对之策。修正后的刑法将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12周岁,这只是在刑法的范围内解决了问题。实际上,刑法的规定必须有其它配套法律予以配合才能完成它的使命。比如,检察机关还将面临核准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确定、核准期间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如何采取强制措施、批准逮捕后又未能获得核准是否涉及国家赔偿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细化。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至第三百二十七条及最高检《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作出的相关规定,虽然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案件,但是针对本条核准追诉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
2.关于进一步下调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构想。笔者认为,我国仍然有进一步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空间。依据在于以下几点:(1)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2)犯罪低龄化形势的需要。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1世纪初时,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0周岁至13周岁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3)进一步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符合法理民意。这既可以加大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彰显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震慑,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和惩罚犯罪的双重效应。(4)我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普遍提前。在我国,12周岁至14周岁的青少年对严重犯罪已经具有辨别能力,同时也具备不实施严重犯罪的控制能力。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2周岁以上的人对触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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