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区域 行业
第04版:区域 行业
标题导航
雷山县法院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引入新模式
图说新闻
图说新闻
法官善意执行化解矛盾续亲情
非法排污 得不偿失
同居五天便分开 法院:彩礼应退还
丹寨县法院诉前调解化解邻里纠纷
黄平县法院惩治“老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施秉县法院四措并举推动诉源治理见成效
从江县法院快速执结解民忧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居五天便分开 法院:彩礼应退还
■ 李洪珍
【案情回放】近日,黄平县法院平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90800元。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但双方平时并无往来。在2019年10月,双方相互联系,相处一个月后即谈结婚事宜。2019年12月底双方按照当地民俗举行婚礼,张某向何某给付礼金111800元,并给何某20000元用于购买三金。双方共同生活居住了5天便分开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该案中,张某与何某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居住时间极短,被告何某应当返还原告张某的彩礼。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彩礼及三金)、被告(陪嫁物品)双方在婚礼中的花销,判决被告何某退还原告张某彩礼钱,女方陪嫁物归男方所有,男方为其购买购置物品归女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