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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 得不偿失
  本报讯(吴章义)近日,雷山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9日,系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余某华为该公司负责人。2021年5月10日7时许,余某华在明知更换在线检测污水样品会导致检测数据失真的情况下,为逃避监管,利用职务之便,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再插入装有实验室标准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
  今年5月17日15时许,余某华再次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在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再插入装有处理合格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此次行为,被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及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原始水样瓶经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指标显示,其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1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依照集中管辖的规定,台江县检察院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被告人余某华对于自己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由于对法律疏于了解,只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污水排入河道,要接受行政处罚,但并不知道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经过雷山县人民法院充分释明,被告人知道了自己的过错,认罪认罚。经审理,雷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被告人余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华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服判,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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