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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讲“义气” 包庇朋友醉驾被判刑
■ 雷思妮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19年12月21日,李某展在其老板家吃饭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着朋友潘某伟准备到某KTV继续畅饮。车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金钻豪城门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造成电动二轮车驾驶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展让潘某伟(已另案处理)联系其朋友康某涛到达案发现场,并指使康某涛承认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康某涛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但电动二轮车驾驶员指认李某展才是该车实际驾驶人,公安机关随即将李某展带往医院抽血。经鉴定,李某展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在发生该起事故的同一时段,康某涛正在驾驶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证实康某涛包庇李某展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兴义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康某涛明知或应当知道李某展是犯罪的人而冒充李某展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兴义市法院以李某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康某涛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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