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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刷流水”挣钱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黎欢欢
【案情回放】“把你的手机和银行卡拿来‘刷流水’,每天可获得高额报酬……”遵义市凤冈县一男子在他人的引诱下,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时出租自己的银行卡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并纠集多人组队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资金转移提供帮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涉及金额流水近亿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凤冈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这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提醒】当前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高发,为逃避监管,掩饰犯罪痕迹,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常见方式。犯罪分子引诱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利益的人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使得他人犯罪的非法财产得以转移、“洗白”,给查清案件和追赃挽损都造成极大影响,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不要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被高额利润所诱惑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否则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被追究刑事责任,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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