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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 雷思妮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今年4月2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某中学教师耿某国到兴义市福禄山殡仪馆参加同事母亲的追悼会。席间大量饮酒后,意识模糊的耿某国仍驾驶摩托车上路。在行驶至兴义市栖霞路水上乐园对面时,耿某国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覆,当场昏迷。路过的行人见状报警送医,民警到医院将其查获。经鉴定,耿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本案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耿某国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严重超出醉驾立案标准(80mg/100ml)。耿某国身为人民教师,本应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却在重度醉酒、意识模糊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完全不顾自身安全,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案件提起公诉后,兴义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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