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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周志雄 高学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场声势浩大可以载入史册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场改革是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事关全局的、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监察机关权威性,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并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的重大体制改革,事关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我们必须大力支持和衷心拥护。经过几年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落实到位,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工作也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终结,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仍需我们不断反省深思,以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工作体制,让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各个环节的反腐败工作无缝衔接。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无疑是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最高政治和法律依据。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活动显然也是执法施法活动,也应该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均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这也有互相监督的意思。总之,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是符合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宪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并不影响或改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并且这个法律监督的范围显然包含了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二)理论依据。“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甚至全世界的普遍共识。理论上讲,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具有无限膨胀和扩张的趋势。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监察范围涵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至所有公职人员,其权力不可谓不大,对其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督才能有效避免“灯下黑”,确保监察权正确有效的实施。监察委员会已经具有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但是,监察委员会可以单向对其他机关或个人进行监督执纪,本身受到“监督执纪”主要依靠“本身”,就好像一把单刃剑,剑刃向外,剑脊向己,这显然是不够的,内部监督并不能完全代替外部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显然也应该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检察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其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最正式的国家监督,也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二、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范围
  根据宪法、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有关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案监督、撤案监督、调查活动监督、留置措施适用监督和其他根据案件办理需要进行的法律监督。实际上,一些学者还提出,如果法律实践需要,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这是党和国家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才能够解决的问题,这里不作深入论述。
  三、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法律实践,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案件协商会商,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法律方法,在具体操作方式上既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四、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老生常谈”,也是“标新立异”。之所以说是“老生常谈”,是因为这个问题自监察体制改革始,专家学者、法律人群体对这个问题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思考和论证;之所以说是“标新立异”,是因为笔者在这里将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提出来并予以强调。如上所述,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需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全面树立法律监督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监督水平,彻底改变部分检察人员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心态,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检察职能,并推进国家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作者单位: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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