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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而发挥着促进法治建设的作用。与域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相比较,我们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三个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个中国特色就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法定领域与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集中在生态环境相比较,他们的领域比较单一,我们的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一部生态环境法典、两部诉讼法,还有二十三部单行法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达到了15项,出现了罕见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现象”。这次检察公益诉讼法在原有法定领域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又扩展到19项,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人民立场,在更多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一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弘扬。
  第二个中国特色是检察公益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审前程序。一般来说传统诉讼是从法院受理案件开始,但我们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专门对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开展调查取证进行了授权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有效地解决了检察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调查之难。检察公益诉讼法在“提起诉讼”这一节,专门就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要与行政机关就公益损害和行政违法的纠正等进行沟通,在起诉之前还要制发检察建议等审前程序作了规定并加以完善。在审前阶段能够通过检察机关的督促,使行政机关及时保护公共利益,在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的最佳状态,这有利于以司法公正高效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契合了“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是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贯穿于程序设计。除了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提起诉讼、对法院的公益诉讼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来启动第二审程序。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个制度设计,就是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审,并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个程序设计有利于检察公益诉讼融入同级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监委监督、司法监督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有利于破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困境,凝聚公益保护司法合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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