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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向秋樾)10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遵义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以村(社区)服务为依托,由基本养老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互助性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的养老服务。
  《条例》强调,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在设施配建方面,《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集中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应当参照新建住宅区配建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面积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一般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围绕服务供给,《条例》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村(社区)、家庭;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相关单位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便捷渠道,不得强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设备办理业务。
  监管与权益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歧视、谩骂、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老年人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老年人个人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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