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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智能体的侵权该如何维权
  ■ 贾明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落地,家务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手术机器人等智能体已大量进入社会生活,智能体侵权纠纷将随之大量涌现。智能体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其侵权后果须由开发者、制造商、销售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关联主体依各自过错或法律规定承担,这使被侵权人的维权面临责任主体难确定、法律依据不明确、过错认定困难等现实障碍。本文在梳理智能体侵权特点的基础上,厘清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式,提出确定责任主体的法定原则、过错原则及获利、管理、使用三项补充原则,并从鉴定溯源、过错推定、利用现有法律等路径探讨过错认定方法,进而就法律制度、鉴定机构、保险制度等配套机制建设提出建议,以期为被侵权人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关键词:智能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过错推定;维权路径

   引言:
  人类社会已开始进入智能化时代,自动家务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自动智能玩具、自动手术机器人、其他用途自动机器人等已大量进入人类生活。伴随智能体的广泛应用,智能体侵权纠纷将大量涌现,在智能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如何维权,将是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和难题。作者将围绕在智能体(完全自主完成任务)侵权后被侵权人如何维权进行探讨。
  习近平指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朝着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2026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强调,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这充分表明国家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相关的法治建设。智能体是人工智能最重要的实体形态。作者撰文讨论智能体侵权中的维权课题,也是作者顺应国家号召之举。
  当前我国暂无专门针对智能体侵权的法律和单行法律,智能体侵权纠纷主要依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核心规则,结合智能体服务专项监管规章及司法判例审理。核心法律逻辑为:智能体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无法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其侵权后果由对应的开发者、制造商、销售者、运营者、使用者等民事主体根据各自与智能体的关系或者过错来承担,或者按照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智能体侵权的特点
  1、无民事主体资格
  当智能体侵权时,由智能体的智能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完全自主完成行为,没有传统侵权中的行为人,也就不存在传统侵权中的侵权人。智能体作为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无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2、智能体侵权纠纷数量巨大
  当前是智能体应用的初级阶段,智能体侵权纠纷才刚开始呈现,随着无人驾驶汽车、机器人等智能体的广泛应用(预计在2028年以后),将迎来智能体应用的高峰。未来智能体的数量很巨大,其数量将是人类人口总量的数倍(预计达到几百亿件)。届时,智能体侵权纠纷数量将井喷式地增加。
  3、现有法律应用的困境
  首先,现有法律几乎没有关于智能体侵权如何调整的内容,更没有智能体侵权后责任如何处理或者责任转移的规定。目前处理智能体侵权,需要人们在现有法律和法规中去挖掘和寻找,去靠用或者套用。其次,智能体才刚刚进入社会生活,有关智能体侵权的案例较少,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借鉴的案例和经验。
  4、标准缺失
  有关智能体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还未制定,现实中给判断智能体或者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形成无法逾越的障碍。(例如,达到什么样安全标准的家务机器人才能出厂或者销售,当某个机器人侵权后,如果无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等系统,就无法判断该机器人为合格机器人。)
  5、溯源机制未建立
  目前还未建设权威或者官方认可的针对智能体侵权的司法鉴定机构,给认定侵权行为与侵权损害之间存在关联造成困难。(例如,一个送货型机器人攻击行人,如果无司法鉴定机构,就不能判定是该机器人安全系统存在问题,还是其他问题。)
  6、应用审批制度未设立
  由于智能体应用的审批标准及制度至今未设立,对判别智能体的应用是否合法构成困境。(例如,无人驾驶自动出租车上路的审批制度未设立,当某台无人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肇事时,就难以判别该出租车上路的合法性。)
  7、维权困难
  首先,在智能体侵权中,智能体作为行为实施主体,其无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承担因自己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与智能体关联的民事主体众多(智能体开发商、制造商、销售商、使用者、管理者以及芯片生产商、控制系统生产商等),当智能体侵权后,如何确定由哪个主体来承担民事责任?与其他侵权相比较,存在确定责任主体的困难。其次,由于调整智能体侵权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现有法律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当智能体侵权后,给被侵权人在维权中适用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款造成困境。第三,关于智能体侵权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形成(例如鉴定机构未建立,安全标准未制定),目前很难认定智能体存在过错,如果不能确定智能体的过错,又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必然给维权造成阻碍。总之,被侵权人面对智能体侵权时维权困难重重。
  二、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的核心归责内容。《民法典》中其他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都是以此为基础根据各责任主体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而制定的。
  例如,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或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智能体侵权归责的相关规定。
  目前处理智能体侵权纠纷,还是依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特别法和法规处理。例如,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
  作者认为,当智能体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应用后,以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基础,智能体侵权的归责内容将演进成: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推定过错为辅的方式来确定智能体侵权责任。
  这是作者的主观愿望,智能体的归责原则最终以法律规定的为准。
   三、责任承担方式
  智能体侵权的责任承担适用民事侵权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过错补偿等;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的,相关主体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传统方式相比,智能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了无过失补偿方式,对原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补充。
  作者认为,伴随智能体逐渐大量应用,智能体侵权纠纷将会大量涌现,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在智能体应用的初级阶段,设立无过错补偿方式,对特殊的被侵权人(例如未成年人、特殊老人、残疾人等)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智能体事业行稳致远,具有积极意义。
   四、发生智能体侵权后,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1、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各类智能体(生成式智能体、交互服务智能体、自动化执行智能体等)均属于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技术服务工具,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即智能体无民事主体资格。故,无法要求智能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需要在智能体行业链众多关联主体中去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智能体行业链中的有如下主体:
  智能体开发者、智能体制造商、智能体销售商、智能芯片算力研发者、芯片制造商、智能体使用者、智能体经营者、智能体平台运营者、智能体管理者等,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对被侵权人来说是一个困难的工作,也是一个挑战。
  被侵权人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1)法定原则
  当智能体侵权后,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今后,当法律逐步完善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由法律规定的主体承担责任。
  例如,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是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原则
  在智能体行业链中的主体众多,在智能体发生侵权后,当谁对侵权发生存在过错时,就由谁承担该智能体侵权的责任。
  例如,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是因为算法设计缺陷造成,应当由智能芯片算力研发者承担侵权责任。
  (3)补充原则
  当法律法规对某型智能体(例如自动驾驶飞机)的侵权行为没有规定由哪个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时,作者认为,以下原则作为智能体侵权后确定责任主体的补充参考:
  A、获利原则
  根据智能体运行或使用中,由哪个主体获得利益或者收益,在已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就要求获利的主体为智能体侵权的责任主体。
  例如,无人驾驶出租车,对行人造成伤害的,由于经营出租车的公司是获利主体,被侵权人应当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B、管理原则
  在找不到智能体运行或使用中获利的主体,在已有法律法规没有承担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就以对智能体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管理义务的主体承担智能体的侵权责任。
  例如,打扫城市公共区域的环卫型机器人,伤害小朋友时,如果某市政公司对该环卫机器人负有管理的责任,被侵权人应当要求该市政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C、使用原则
  当使用者在使用智能体时,因使用不当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在已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使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某公司在使用租赁来的家务型机器人时,将该机器人用作公司保安,给来访者张某造成伤害,被侵权人应当要求某公司对该机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获利原则、管理原则、使用原则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依据,而是作者提出的被侵权人确定责任主体的参考思路。
  2、寻找智能体的过错或者推定其过错
  鉴于具体实施行为的主体——智能体不承担侵权责任,智能体的侵权行为应当被视为责任主体将智能体作为工具实施的行为(如驾驶员开车)。因此,找到智能体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是维权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1)鉴定溯源寻找过错,侵权事故发生后,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事发时的智能体是否存在技术缺陷、算法漏洞、机器故障、人为过失等进行鉴定。一旦鉴定结果认定智能体存在过错,就应当依据其过错大小去认定责任主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智能体侵权事发后,如果责任主体拒绝赔偿时,被侵权人应当依法主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2)过错推定,如果事发时的技术条件无法对智能体进行过错鉴定,在被侵权人可证明使用人在使用智能体时属正常使用,就应当推定智能体存在过错。在司法鉴定机构不能鉴定或者无法鉴定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应当主动证明使用人是在正常使用智能体(如视频、人证等证据),进而要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过错推定。
  作者认为,如果因现有技术对事发时智能体是否存在过错不能鉴定时,就让智能体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被侵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智能体在应用初期必然存在其智能系统、控制系统和安全系统不成熟的情形,需要通过智能体在应用中的用户信息反馈,才能不断地完善该智能体技术。因此,在智能体开始应用的初始阶段,立法上宜考虑对特定类型的智能体侵权设置过错推定规则,以平衡被侵权人与责任主体之间的举证能力差异。这也是作者对未来立法工作的期盼。
  在《民法典》中也有特殊主体侵权时,进行过错推定的内容,例如,《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利用现有法律直接认定责任主体存在过错,鉴于目前与维权相关的系统仍未完善,被侵权人可以利用现行法律去确认责任主体存在过错。
  例如,某聊天型智能体在网上与未成年人聊天,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自杀信息,让该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损害时,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存在过错。
  例如,某聊天型智能体,在网上装成俊男与多名女子谈恋爱,造成几名女子损害时,应依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违反公序良俗,即存在过错。
  3、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
  被侵权人在侵权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制定有效的维权计划。由于智能体侵权与其他侵权不一样,比如行为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不一致,侵权归责复杂,缺乏专门的关于智能体侵权的法律规定等。如何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被侵权人谋取利益,都需要在维权中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方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现被侵权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具体维权方案时,在维权的不同阶段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1)抓住企业痛点
  在维权中,分析和找到智能体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企业的困扰点、关注点,是维权博弈中的关键点。例如,企业将面临被取消经营许可、上路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时,被侵权人应利用企业希望通过和解来降低行政处罚等级的心态,在诉前协商谈判中争取利益最大化。
  (2)善用民事调解
  在民事赔偿调解程序中,利用企业的痛点(例如企业担心信誉受损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将导致经营受损。智能体制造商担心智能体质量或者安全性被质疑,影响智能体的销售等),企业希望取得被侵权人谅解,以求减少企业损失,被侵权人可利用该良机争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3)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契机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智能体的侵权引发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企业关键人员的刑事诉讼。企业或者犯罪嫌疑人希望被侵权人一方(受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以达到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目的时,被侵权人一方可以借此契机在民事赔偿谈判中取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五、完善制度建设
  为了让被侵权人维权顺利,妥善依法处理智能体侵权纠纷,应当完善以下制度。
  1、法律制度
  结合各智能体的专业性和特点,制定智能体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智能体的行业链条中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过失认定标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各种智能体侵权后由哪个主体承担的问题,即明确侵权责任如何转移,解决现有法律中智能体侵权后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的困境。
  2、鉴定机构设立
  针对自动智能体的技术专业性和特点,建立官方权威或者认可的智能体侵权过错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控制系统故障、算法漏洞、人为过失的判定标准,完善事故过错追溯机制,依托智能体运行数据、算法日志、监控记录精准还原事故成因,为民事责任认定和判定责任大小提供科学依据。
  3、保险制度
  当智能体发生侵权后,对被侵权人的赔偿也非常重要。为确保被侵权人能够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必须建立强制性的保险制度,避免受害者因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建议规定:责任主体购买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额不低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责任主体对每个智能体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至700万元。
  同时,建立针对特殊被侵权人的无过错补偿机制。鉴于智能体属高科技产品,在智能体应用初期,基于智能体侵权的法治建设的完善需要时间,以及智能体过错鉴定机构的建立周期较长的现实等因素的考虑,设立智能体无过错保险制度。要求负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投保无过失责任险,当责任主体对智能体侵权无过错时,对社会中被侵权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特殊老人)进行人道主义补偿。该保险制度是保障智能体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建议规定:责任主体购买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额为人民币20万元(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结语
  通过对智能体侵权该如何维权的探讨,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被侵权人维权提供专业帮助,同时对如何寻找责任主体的方式进行了梳理,对处理智能体侵权纠纷的相关制度建设建言献策,为依法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益的专业研讨。(本文中的智能体是指:主要由感知系统、自动决策系统、控制系统和执行系统等组成的智能系统,并且该系统能完全自主完成任务。)

  参考文献:
  [1]牛奔玉.智能时代的伦理与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6年版.
  [2]李坤海,徐来.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挑战及应对.载《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3]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作者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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