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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维权与牟利边界
黔南多部门联手规制职业索赔职业举报
  本报讯(记者 方亚丽)近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州委政法委、州委网信办、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投资促进局、州信访局、州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意见》强调,支持和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合理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列举了13项综合判定特征,包括购买数量、次数、频率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明知或应知商品服务存在问题仍大量、多次购买并索赔;同一投诉举报人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格式化、模板化;冒用他人名义、不配合核验身份;不同投诉举报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收款信息;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或撤回投诉举报30次以上等。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调整数量参考值,但不得低于州级设定标准。
  对经综合研判确属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行为人,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全州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名录实行“县级初审、州级复核并录入”,动态管理,一年内未再实施相关行为的移出;被列入者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名录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但州市场监管局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网信、信访及12345热线等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意见》还规定,对名录人员的投诉举报应依法严格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投诉人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举报人拒不配合的视为匿名举报。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依据司法解释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处理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同时明确,经营者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违法犯罪、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举报且不存在所列牟利特征的,一般不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各有关部门应统一司法裁判和法律监督尺度,并探索容错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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