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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万元巨款“借道”姐姐账户,30万元债务“选择性遗忘”
看检察官如何撕开拒执罪的伪装?
  ■ 记者 罗翔 通讯员 彭悦
  近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宣判,长顺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场持续五年的工程款纠纷,两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却换来被执行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漠视与“耍花招”。欠着30万元工程款不还,却在拿到94万元工程尾款后虚构债务,利用姐姐账户“暗度陈仓”,买房办酒、还债消费,唯独对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分文未付。刘某某自以为“金蝉脱壳”天衣无缝,殊不知,这一番操作早已将自己从民事纠纷的被执行人变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30万元工程款拖了五年,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故事要从2016年说起。彼时,刘某某挂靠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某集中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并将其中某一段外立面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唐某某。工程完工验收后,刘某某却迟迟不结清唐某某的30万元工程款。唐某某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之下于2021年6月将刘某某告上了法庭。
  “每次打电话,他不是说等几天,就是说手头紧,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回忆起当年讨薪的日子,唐某某语气里满是无奈与辛酸,“那30万不是一笔小数目,那是我带着一帮兄弟没日没夜干出来的血汗钱,家里老小都指望着这笔钱。”
  2021年9月16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某某支付工程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某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月27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判决书在刘某某眼中却成了“一纸空文”。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刘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像没事人一样,既不主动联系唐某某,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仿佛这30万元债务从未存在过。”
  2022年3月2日,唐某某向长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刘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随后,法院陆续下发多份执行裁定书,对刘某某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然而,刘某某名下账户空空如也,法院穷尽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22年8月17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时真的绝望了。”唐某某说,“法院都说查不到他的财产,我想这钱怕是要不回来了。我甚至想过,要不就算了,自认倒霉。”
  94万元入账,他却打起了“金蝉脱壳”的算盘
  转机出现在2023年。这一年,刘某某从张某某处转包了都匀市某镇的人居环境改造项目。2023年9月19日,项目发包方都匀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匀市某镇签订了债权债务化解协议,需向承包方支付89万元工程尾款,外加5万元开票费,合计94万元。
  消息传到唐某某耳朵里时,他以为这回终于能拿到钱了。“我想他拿到这么大一笔工程款,怎么也该把欠我的钱先还了吧,30万元对他来说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然而,刘某某的做法大大出乎他的意料。
  刘某某知道自己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为不让这笔钱被法院划走,他想到了一个“金蝉脱壳”的计策。他找到姐姐虚构了一份欠姐姐127万余元“劳务款”的协议,要求发包方将94万元工程款全部打入姐姐的账户。发包方信以为真,如数将钱转给刘某某姐姐。
  “我们当时并不知道他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了,他拿了一份劳务合同过来,说是欠他姐姐的劳务费,要求我们把款打到他姐姐账上。”发包方相关工作人员事后回忆说。
  钱一到姐姐卡上,刘某某的“消费狂欢”便开始了。收款后仅一周,姐姐账户内就转出4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购房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广邀亲友,请大家参加他的“贺新房酒”——而这套房,正是用那笔本应还债的工程款买的。
  剩余的钱被刘某某用于偿还姐姐等人的借款、支付个人车贷以及部分工人工资。直到案发时,法院判决确认的30万元债务,他分文未还。
  检察办案:退回补充侦查,精准锁定犯罪事实
  该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12月2日移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钱打到了他姐姐账上,但结合虚假劳务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最终使用去向等证据,可以清晰地还原出刘某某规避执行的完整链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案件在资金流向、虚假协议的形成过程等关键环节上还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2025年12月30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就资金走向、主观故意认定等提出详细补查提纲。
  “我们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刘某某与其姐姐之间的银行流水、通讯记录,核实虚假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和背景,查明刘某某对资金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承办检察官说,“只有把这些细节都查实了,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刘某某无可辩驳。”
  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6年1月26日重新移送起诉。同年2月3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提审的时候,刘某某还在为自己辩解。”承办检察官回忆说,“他说钱打到了姐姐账上,不是他收的,他没有主观恶意。我问他:合同是谁签的?工程是谁承包的?买房是谁的主意?贺新房酒是谁办的?面对这些问题,他沉默了很久,最后低下了头。”
  庭审现场:公诉人有力指控,“有能力执行”不攻自破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刘某某虚构债务、利用近亲属账户收款、擅自处分财产等关键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被告人刘某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报告其收到94万元工程款的情况,反而为规避执行虚构债务、利用他人账户收款,并将款项用于购房、还债、消费等非履行判决义务的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这种行为,正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公诉人进一步阐述,刘某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2023年11月,他实际控制的资金高达94万元,而他所欠唐某某的工程款仅为30万元——他完全有能力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没有,他选择了最错误的方式:虚构债务、转移财产、隐匿收入。
  “你可能觉得欠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最多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公诉人的话掷地有声,“但当你为了逃避执行,主动实施虚构债务、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等行为时,你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民事违约变成了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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