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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一笔赔偿款的“归途”
——贵阳创新公证提存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履行难题
  ■记者 何永利
  高墙外,一位母亲等了16年。
  高墙内,一名罪犯赎了16年罪。
  2026年春天,当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苟雨楼敲开赵阿姨的家门,把4万元赔偿款递到她手中时,这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失声痛哭:“检察官,我真的没想到,16年了,这笔钱还能有着落……我是个文盲,这么多年拿着判决书,不知道找谁要钱。”
  那一刻,在场的检察官也红了眼眶。
  这笔跨越16年的赔偿款,见证的不仅是一个破碎家庭迟到的慰藉,更是一场关于司法温度的制度探索——如何让真诚悔罪的罪犯“赔得了”,让受伤的被害人“拿得到”。
  想赔,却找不到门
  “我是真心悔罪,可被害人家属不愿意接受,我赔不了。”
  今年3月,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曾无数次向派驻检察官反映同一个问题。他因犯罪被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入狱后,他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攒下劳动报酬,加上家人帮衬,终于筹齐了这笔钱。可当他找到被害人家属时,对方拒绝了。
  钱赔不出去,他的悔罪表现就无法在法律上得到完整认定,减刑、假释也因此受阻。
  张某的困境并非孤例。在贵阳片区内9家监狱,类似情况不在少数——有的罪犯想赔,被害人家属却因怨恨“不要钱,就要他坐牢”;有的被害人早已搬迁,判决书上的地址成了一纸空文;有的案件过去了十几年,被害人亲属杳无音讯。罪犯“想赔没处赔”,被害人“求偿无门”,一笔笔赔偿款悬在空中,成了高墙内外共同的痛。
  问题的症结,不在立法空白,也不在裁判错误,而在于一条规定在实践中长期“沉睡”。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十条明确: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规定有了,却鲜有人知,更鲜有人用。罪犯不了解,监狱未适用,公证机构无对接——提存这一路径,在法律文本中存在,在现实中却近乎“沉睡”。
  如何唤醒这条“沉睡的规定”?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选择从个案破局。
  一把钥匙,打开一扇锁了太久的门
  2026年3月,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张某反映的问题,依法向贵州省王武监狱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公证提存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那天,监狱当场签收。紧接着,检察院协调贵阳市国信公证处,三方联手为张某打通了提存通道。3月18日,张某委托家属将5万元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专用账户。公证处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同时公告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这是贵州省首例服刑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存公证案件。
  “原来还有这个办法!我一直在找被害人,就是找不到,现在总算有出路了。”许多罪犯在听到宣讲后主动提出申请。
  首案突破后,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止步。一份《推动服刑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公证提存专项工作方案》迅速下发,贵阳片区内9家监狱启动全面摸排。派驻检察官走进监区,和监狱民警一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罪犯解释:什么是提存、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存、提存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数字在增长——97名罪犯主动提出申请,涉及赔偿金额180万余元。10笔赔偿款共计28.5万元成功办理提存。
  但检察官们知道,“赔得了”只是第一步。
   让每一笔该赔的钱,都有路可走
  马某的案件,把这场探索推向了更深的层面。
  16年前,马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入狱后,他每天数着日子——不是在数刑期,而是在攒钱。他把每一分劳动报酬都小心翼翼地存起来,觉得亏欠的不仅是钱,更是一条命和一个破碎的家。
  可当他终于攒够钱时,却找不到被害人了。
  判决书上的原住址早已变更,被害人亲属杳无音讯。这笔4万元的赔偿款,像一根刺,扎在他心里16年。
  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马某的申请后,依据法释〔2024〕5号规定,协调公证处对4万元赔偿款办理了提存。执行障碍被依法破除——“赔得了”实现了。
  但检察官没有止步于此。“‘赔得了’是第一步,让被害人‘拿得到’才是我们更深的愿望。”
  拿着仅有的身份信息和早已模糊的老旧住址,检察官苟雨楼、金瑞开始了艰难的寻找。三天时间,辗转五家派出所,翻阅一页页泛黄的户籍档案。最终,在一个老旧小区的楼道里,敲开了赵阿姨的家门。
  16年前,她唯一的儿子在一场刑案中离世,儿媳妇改嫁,留下襁褓中的婴儿。她不懂法律,不知道要去申请执行,更不知道去哪里要这笔钱。她以为,人没了,案子结了,一切就都结束了。
  可生活没有结束。16年里,靠着丈夫打零工的微薄收入,一家三口艰难度日。
  当检察官递上4万元赔偿款时,老人泪如雨下。那一刻,高墙内外的两个世界,被一笔迟到了16年的赔偿款连在了一起。
  马某得知赵阿姨收到赔偿款后,在监狱里痛哭了一场。他给办案检察官写了一封感谢信:“谢谢检察官,让我有机会赎罪。”
  截至目前,已有4笔赔偿款共计14.5万元成功送达到被害方手中。
  2026年5月28日,贵阳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贵阳片区9家监狱及贵阳市国信公证处,共同制定印发《关于监狱服刑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公证提存协作工作办法》,共二十七条,涵盖申请、核查、提存、认定全流程。针对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形,明确监狱可通过致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多种途径协助查找,公证处依法公告通知。
  “刑罚执行应当全面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提存规定落实,是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破解司法实践难题的具体行动。”贵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贵阳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窦彦峰说。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当提存公证这座“桥”架起来,高墙内外,便都有了光。
  记者手记
  让每一笔赔偿款都有“归途”
  采访中,检察官苟雨楼讲起赵阿姨的故事,我陷入沉思。16年前,她唯一的儿子在一场刑案中离世,法院判决罪犯马某赔偿4万元。她不懂法,不知道去申请执行,以为人没了、案子结了,一切就结束了。
  直到今年春天,检察官辗转五家派出所,翻遍泛黄的户籍档案,在一栋老旧居民楼里找到她,递上那笔迟到了16年的赔偿款。老人攥着检察官的手,哭着说:“16年了,你们还记得。”
  这句话,一直留在我脑子里。也让我陷入另一个维度的思考,这笔钱,是“赎刑”的筹码吗?从采访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律从来没有“赔了钱就可以减刑”的规定。减刑、假释的前提,始终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只是认定“悔改表现”的考量因素之一,既不是唯一因素,更不是“一赔就减”。提存公证解决的,恰恰是一个技术性障碍:当罪犯有履行意愿和能力、却因被害人下落不明或拒绝接受而“赔不了”时,法律允许他通过提存方式完成赔偿义务,不让“履行不能”成为减刑假释程序中不应有的阻力。
  换句话说,减不减刑,最终由法院综合全案裁定;而赔不赔得了,是这个程序能否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
  想明白这一点,再回头看这场围绕“公证提存”展开的制度探索,就能理解它真正撬动的价值。
  是监狱的管理吗?是。当一个罪犯知道自己“赔得了”,他内心的焦躁和对抗就少了一分,踏实和希望就多了一分。“破罐子破摔”是最难管的,而有盼头的改造,是最好的管理。
  是罪犯的改造吗?是。马某在信里写“让我有机会赎罪”,这句话的分量,比任何一次思想汇报都重。当一个罪犯的悔罪诚意被制度看见、被法律认可,改造就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内在的觉醒。
  是被害人的权益吗?更是。赵阿姨拿到那4万元钱的时候,家里正为孙子的学费发愁。这笔钱谈不上能改变命运,但它告诉一个苦等了16年的母亲:法律没有忘记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终究有人记得去履行。
  但在这三个“有利于”之外,我觉得这场探索还有一个更深层的价值——它让我们重新理解了监狱这两个字的含义。
  长期以来,监狱在公众视野里是“关人的地方”,是刑事司法的“终点站”。案子判了,人送进去了,社会的注意力就转移到别处了。可对于监狱里的人来说,判决不是结束,改造才刚刚开始。如何让一个犯了错的人在服刑期间找到赎罪的通道,如何在惩罚之外给他留一扇通往社会的门——这是刑事司法“最后一环”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社会治理无法绕开的课题。
  “做这件事需要情怀。”苟雨楼说,“以我们的努力推动法治进步,推动社会治理,这就是意义所在。”
  从张某的第一笔提存,到马某的16年归途,再到97名罪犯、180万元余元申请金额——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用大半年时间,把一条“沉睡的规定”变成了可触可感的现实。
  让真心悔罪的罪犯有路可走,让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家属有处可寻——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走进群众心坎,高墙内外,便都有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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