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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时代,绘就美丽中国新“绿”页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6年年会侧记
年会现场。

年会现场。

  ■ 记者 杨情丽
  五月的筑城,山含翠色,绿意满城。近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年会在贵阳召开。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区法院的环资庭庭长、一线法官与法学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展开深度研讨。
  就在两个多月前,《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入体系化、法典化的新阶段。其中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职责提供了直接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纸面规定到审判实践,环资审判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本次年会设置三个专题研讨议题——“生态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统筹衔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适用”。会场内没有套话,不避难题。发言席上,一位位深耕环资审判多年的法官亮出“家底”、抛出“痛点”;点评席上,专家学者精准把脉、开出“药方”。在思想的碰撞中探寻环资审判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专业化审判:从“物理合并”走向“实质融合”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跨域性。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打造专业的审判队伍、形成专业的裁判规则,是环资审判工作的根基所在。
  贵州,这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热土,用19年的坚守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贵州高院环资庭庭长李丽在发言中回顾:自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贵州法院持续优化机构设置,形成“1935”审判格局,全面推行“三审合一”,实现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36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探索出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梵净山、茅台、湄潭茶产业……我们立足环境资源禀赋,构建起世界自然遗产地、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等特色司法保护体系。”李丽说。
  千里之外的江苏,同样在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上走在前列。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周亚冠介绍,基于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发展战略,江苏在苏州、扬州等地增设5家基层环资法庭,优化集中管辖布局。同时强化内部协作、业务指导、案例培育和人才培养四大机制,去年以来新增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3个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今年1月,江苏高院环资庭获评江苏省全面依法治省先进单位。”周亚冠说。
  然而,专业化审判并非一建了之。多位与会代表坦言,当前环资审判机构“挂牌”容易“实转”难。广西高院环资庭庭长刘茂盛的发言引发了共鸣:“全区中级、基层法院已组建108个环资审判团队,但均无专门机构或独立编制。5家中院及20家基层法院采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环资庭。”他道出深层原因: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设立环资庭的内容,使得中级、基层法院缺乏设立依据,这是制约专业化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问题。
  重庆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高一棚则关注“实质化运行”。“重庆法院已构建起‘1+1+6+N’审判组织体系,但下一步要着力推动跨行政区域管辖基层法院环资审判组织的实质化、专业化运行,改变‘挂靠’做法,让环资审判机构专注于环资审判主业。”
  浙江高院环资庭庭长钱建军建议全面推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构建“立案统一分流、审理协同推进、裁判尺度统一、执行联动落实”的全链条闭环。辽宁高院环资庭庭长李云波提出,应强化单领域专业化建设,健全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激活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推动“三审合一”从形式融合走向“实质融合”。山东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刘加鹏建议建立符合环资案件审理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单纯以案件数量评价工作成效”。
  河南高院环资庭副庭长王宁分享了黄河流域集中管辖的“三步走”经验,从郑铁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到“18+1+1”环资审判体系,5年间审结环资案件3863件,远程立案率达90.63%,环资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黄河入豫第一站三门峡市,每年越冬白天鹅达1.6万余只,黄河湿地成了‘鸟类天堂’。”王宁的讲述,赢得阵阵掌声。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是《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根基,下一步,应当以法典第31条为遵循,从顶层设计上明确环资审判机构的内设地位,统一案件识别标准,推动集中管辖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联动。
  责任统筹:从“各说各话”走向“协同发力”
  同一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定,产生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如何让三种责任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是本次年会讨论最热烈、观点最犀利的问题之一。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8条明确了基本原则:“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并将主动修复生态、缴纳赔偿金等规定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然而,原则之下,实践中的问题仍然复杂。
  “以非法采矿案为例,刑事审判往往最先启动,但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损害鉴定周期很长,行政的吊销许可、责令修复又具有及时性。‘先刑后民’可能延误最佳修复时机,‘先民后刑’又缺乏程序依据。”河北高院环资庭庭长魏立超的发言直击痛点。他建议出台三类程序衔接的指导性意见,以有利于修复的及时开展为导向确定程序顺序。
  上海高院环资庭副庭长成阳则从公益诉讼的角度分析了“先刑后民”的弊端。“责任人一旦被判实刑,其履行民事赔偿和修复的意愿和能力都会大幅下降。许多被告人心态是‘既然已经坐牢,为何还要赔钱?’生态修复判决沦为‘空判’的风险很大。”他建议推动“刑民协同”或“先民后刑”的创新模式。
  广东高院环资庭庭长金锦城带来了两个真实案例,让现场参会人员陷入沉思。两起非法采矿案,刑事判决均没收了违法所得。但在后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一个合议庭认为赃款性质不同不能抵扣,另一个合议庭则认为砂石拍卖款与生态损害价值具有同质性应当扣减。“同样的问题,截然相反的结论,急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导。”金锦城说。
  四川高院环资庭庭长杨清明用一句形象的话概括了当前责任统筹的困境——“物理合并易,化学反应难”。他举例说,一起盗伐林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服刑完毕后3年内补种林木,但修复周期长、缺乏持续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起非法采矿案,刑事判决生效后采矿许可证未依法注销,企业以“整改”名义继续偷采。“根源在哪里?刑事判决结果没有同步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法院判了就不需要我们管’。”针对这些“脱节”与“最后一公里”问题,四川法院探索了打通刑民修复链条、激活行刑双向闭环、设立三方共管账户三条路径。
  吉林高院环资庭副庭长杜小雨带来了“松花江非法捕捞田螺案”的鲜活经验。法院主动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促成被告人以“增殖放流+劳务巡河”方式替代性修复,并将修复费用提存监管。被告人积极履行,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刑罚。“刑事惩戒、民事赔偿、行政监管一体推进,把‘不愿赔’变为‘主动赔’。”杜小雨说。
  安徽高院审委会专委、环资庭庭长张红生提出,三类责任的认定具有独立性,责任折抵必须严守“同一污染行为”原则,“不能把不同行为的责任混为一谈”。陕西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张树禄建议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杜绝“刑不罚、行不究”。新疆高院环资庭庭长易湘虎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金与罚款、罚金的折抵规则,落实“民事责任优先”的执行顺位。
  与会代表深刻认识到,环境责任的统筹衔接并非简单的先后排序或责任叠加,而是一个需要精细制度设计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生态修复为核心导向,在程序上探索“刑民协同”乃至“先民后刑”的灵活模式,在实体上严守“同一性”折抵规则,在机制上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闭环,真正做到刑事的惩戒、民事的填补、行政的监管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修复责任:从“一判了之”走向“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修复是环资审判的终极目标。如果判决判了、罚金罚了,但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修复,司法的目的就没有完全实现。如何让修复责任真正落地,是本次年会讨论最为务实、最具“泥土味”的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5条明确了原位修复优先、替代性修复补充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修复方案不明确、替代修复不规范、资金管理不统一、执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让不少法官感到“头大”。
  北京四中院环资庭副庭长崔智瑜分享了首都经验:“我们始终坚持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首要责任形式,优先于金钱赔偿。”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北京法院创新采用建造草坪绿地、种植公益林、建设公益充电桩等责任承担方式,“让修复成效可感可及”。
  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介绍了该院创新探索的“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机制,被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增量修复是做加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减量修复是做减法,清除污染物、防治入侵物种;变量修复是调结构,碳汇认购、劳务代偿。”三步骤实操路线图,让生态修复从“凭感觉”走向“按图索骥”。
  湖南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徐娟围绕“碳汇认购”量刑从宽提出,应设立比其他类型犯罪更为严格的从宽标准,“认购主动性、认购阶段、认购数额与损害程度匹配度,都要作为量刑考量因素,避免‘以买代罚’。”
  黑龙江高院环资庭庭长李嘉介绍,“一体四化”恢复性司法机制将“龙江绿碳”产品纳入司法赔偿体系,鹤岗、大兴安岭等地已认购“龙江绿碳”27978.41吨。
  内蒙古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彭振华的话引起共鸣:“当前实践中存在‘以赔代修’倾向——法院一判了之,侵权人一赔了之,修复责任变成了‘花钱买平安’。我们应优先判决侵权人承担行为责任,只有在无法履行行为责任时才适用经济责任。”天津高院环资庭副庭长王建华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替代性修复规则,“让每一次替代修复都经得起检验”。
  江西高院环资庭庭长吴胜分享了“府院联动”经验,但也坦言:“修复资金使用率仍然偏低,部分职能部门收到判决书后未能及时申请和使用资金,钱‘睡在账上’,生态等不起。”云南高院环资庭庭长张伟以个案为例指出,一起案件的司法鉴定历时7年才完成,“专业支撑不足,案件久拖不决,修复时机一再错过”。
  西藏高院立案二庭庭长赵晓联介绍了雪域高原的特殊困难:“海拔高、气候严寒,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多数当事人为农牧民、经济困难,难以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西藏法院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责任,林芝法院建立了“林长+森林法官”“河(湖)长+河湖法官”工作机制,“让修复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青海高院环资庭庭长强文静建议建立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信息共享平台,“让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督同频共振”。兵团分院环资庭副庭长刘婷婷坦言辖区内鉴定机构匮乏、监督机制缺失,“修复大多停留在划定层面,执行阶段无人跟进”。甘肃高院环资庭庭长周雷从法理上提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当定性为特殊的行政责任,“司法应作为兜底保障,而非包打天下”。
  大家普遍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法典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直接修复优先、行为责任优先”的原则,细化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统一修复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健全“第三方监督+行政监管+司法督促”的复合监督模式,让每一个修复判决都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半天的研讨,议题紧凑,讨论深入。从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健全完善,到三类责任的统筹衔接,再到修复责任的规范适用,与会代表既展示了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也坦诚地提出了当前面临的困惑与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本次年会是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为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和研究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项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落地生根。
  从“专门化”到“专业化”,从“物理合并”到“化学反应”,从“一判了之”到“落地见效”,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正向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方向稳步迈进。守护绿水青山,护航美丽中国,司法的力量从未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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