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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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