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由豆包AI生成) ■记者 贾华
2025年4月23日,本报以《既有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纠纷疑点重重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为题,报道了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帝景传说小区A4-1栋5单元的加装电梯纠纷。2025年6月、10月,支持方7户业主2次递交诉状,将反对方4户业主诉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6年2月28日,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引发官司:六层老楼加装电梯起风波
观山湖区中天帝景传说小区A4-1栋5单元共6层,一梯2户,共12户业主。该楼栋属于老旧小区,三、四、五、六层8户业主主张在楼梯间外墙院内加装电梯,遭到一、二层4户业主反对。
在8户赞成方中,有7户作为原告,将反对方中4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天帝景传说小区A4-1栋5单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扰和妨碍,并配合施工,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诉状中称,为解决中天帝景传说小区A4-1栋5单元既有住宅无电梯、大部分居民出行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政策,2024年7月至8月,该幢楼业主对加装电梯进行表决,6层共计12户业主,有10户参与表决,其中有8户同意并参与分摊费用,2户同意加装电梯但不承担费用。
2024年9月10日,已同意业主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电梯加装申请,经审查复核,观山湖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加装电梯事宜获得审批。
2025年2月,已同意业主向观山湖区住建局进行施工备案。当加装电梯开始施工时,该楼栋1楼、2楼共计4户业主(101、102、201、202)阻挠妨碍施工,导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各方多次协商无果,施工暂时搁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交锋:程序合法性之争
在庭审现场,双方按程序进行举证、质证,就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原告认为,根据《贵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拟加装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自行协商,经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加装电梯申请。”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也达到法定“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要求。申报程序也合法,申报材料获区住建、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批。相关材料、审批意见等暂时由区住建局保存。
被告指出,在表决过程中,存在人为修改公示表数据、非业主本人亲手签署意见等不实行为;并特别强调,参与表决业主,应以整栋楼78户业主为基数,而不是以本单元12户人家为基数,因为整栋楼为独栋建筑。
在答辩意见中,被告表示从未阻扰和妨碍过任何人电梯施工,如原告有证据请出示,否则原告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从未参加过关于安装电梯的会议或决议,也就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称10户业主参与表决这一说法。在没有被告参加民主表决程序情况下,原告擅自作出的所谓表决结果,程序违法。另外,被告再次表态,4户被告从未同意安装电梯。因此,也就不存在诉状中所说的,被告中有2户同意安装电梯、不同意分摊安装电梯费这一说法。
若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妨碍电梯施工行为,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度,还需进一步厘清下一个维度问题,即原告还需证明其安装电梯施工行为合法。该施工行为合法,需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以中天帝景传说小区A4-1栋全体业主户数作为计算基数,业主数量、专有面积均要以此作为基数,民主表决决议方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决议,由广大业主选举业主代表或全体业主委托,具有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方能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本案涉小区加装电梯,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安装电梯《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案涉小区属老旧小区,存在地基下沉现象。为维护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合法有效民主决议后,广大业主还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安装电梯涉及地块作地质勘探,对房屋承载能力等作鉴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法院将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应考量大多数业主利益
针对本案所涉诸多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法条中所称的“共同”,考量的是“利害关系”,即因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通行、采光、安全、隐私等方面受到直接、间接影响的业主,都应当纳入“共同”范围。
结合本案,虽说是在5单元安装电梯,但该栋楼层高6层,共有7个单元、78户业主,计划安装电梯位置为整栋房屋中间单元,且需要从房屋向外延伸5米。一旦该电梯成功安装,整栋楼业主在通行、采光、安全、隐私等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因此,原告仅以一个单元作为民主决议基数,显然剥夺了其他具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民主参与权、民主决策权。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