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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本人:周祖华,身份证号520112194609213219。是青龙村三组的被征收户,不慎遗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项目名称:金湖大道项目,协议号:175,安置点:金朱西路周边朱昌拆迁安置房,安置面积:220㎡建筑面积和20㎡营业面积,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12月17日,现登报原协议失效。如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贵ADG0683遗失网约车营运证,声明作废。
●本人:周安玉,身份证号520112193010103211。是朱昌镇窦官村东门组的被征收户,不慎遗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项目名称:金湖大道(北段)项目,协议号:065,安置点:金朱西路周边朱昌拆迁安置房,安置面积:220㎡建筑面积和20㎡营业面积,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12月17日,现登报原协议失效。如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拍卖公告(联系人变更)
  受相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6年2月5日10时3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街道省府西路1号峰会国际A座10层3号室对以下标的以现状进行公开拍卖:
  委托人持有的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29号负1层至2层资产及沙冲路人防地下室资产权益(包括相关义务与责任)。
  预展时间:2026年2月2、3日
  预展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29号,请联系工作人员提前报名,统一安排。
  竞买手续:有意竞买者请于2026年2月4日1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缴纳至拍卖人账户,并于2026年2月4日18时前办理竞买手续。
  本项目拍卖公告已于2026年1月21日在本报发布,联系人做如下变更:
  拍卖公司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13701362023
  张先生联系电话:13488748777
  北京中商华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公 告
  王帅(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0914):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5〕3-094号),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你在驻兴林煤矿期间对兴林煤矿“11·26”顶板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收缴系统(联系人郭坤,电话0857-8240771)。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年1月26日
  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
  新府决字〔2026〕1号
  贵州省纳雍县健丰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乡依据辖区内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监管职责,查明新房乡新房村村民委员会、新房乡长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贵社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蔬菜种植合作附加协议》,该协议与此前签订的《蔬菜种植合作协议》共同生效,就二村委会入股贵社蔬菜种植合作模式、资金返还、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及约定。
  附加协议签订后,二村委会按照约定各将入股资金10万元转入贵社用于项目启动和实施,共计2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二村委会可在协议期满后选择继续入股或撤股,基于协议期限届满后三方并未续约,贵社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红利。因此,贵社应分别向二村委会各返还入股资金10万元、红利1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共计26万元。
  2025年11月份,我乡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贵社及贵社法人张老三家里,均联系未果,因此,我乡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贵州法制报公告方式向贵社送达《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行政催告书》,公告时间截止2026年1月15日,公告期间贵社既未向我乡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按催告书指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我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请贵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房乡新房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入股资金10万元,支付红利1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2.请贵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房乡长沟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入股资金10万元,支付红利1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乡将依法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房村联系人:邹秀玉联系电话:13984704271长沟村联系人:荣采堰联系电话:18212669658
  纳雍县新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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