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时评
第06版:视点
第07版:平安贵阳
第08版:交安
标题导航
宪法精神润黔中 法治温度暖民心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赡养义务有亲疏之别吗?
画好基层善治“同心圆”
赵文学:危难时的“逆行者” 社区里的“贴心人”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赡养义务有亲疏之别吗?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没有血缘关系也必须尽孝吗?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义务上是否存在区别?赡养义务要分亲疏远近吗?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用判决结果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法律层面上的清晰回应。
原告许某与张某荣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生育了张大(化名)、张二(化名)。张某荣去世后,许某与张某贵组成家庭后生育了子女张四(化名)。被告张三(化名)系张某贵与其前妻所生育,许某与张某贵组成家庭时张三未成年,许某先后将几名子女抚养成人。张某贵去世后,许某多数时间独自一人生活。
2025年9月,年近七旬的许某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无奈之下将四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支付赡养费。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许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其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
关于继子张三赡养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告与张某贵组成家庭时,被告张三尚未成年,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原告在被告张三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支出等方面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构成要件,被告张三依法负有对原告的赡养义务。
张三虽抗辩为原告提供了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但赡养义务的内容不仅包括提供住所与必需品,还应涵盖原告的其他生活需求,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四名子女每人每月向许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根植于血脉的美德传承,更是法律规定的刚性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只要与父母(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就应当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